2.双边条约
2026年03月16日
2.双边条约
现今,国际上许多双边条约涉及自然人国籍的冲突问题,其中有些双边条约对该问题的规定十分详细。试以1957年12月16日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同前苏联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人的国籍的条约》中的第4条为例。
该条约第4条规定,“(1)未成年人在其父母双方按照本约具有同一公民籍的情况下,依从其父母的国籍。
(2)如果父母中一方具有或选择了缔约国一方的公民籍,而另一方具有或选择了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籍,那么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的公民籍,应由父母双方以协议决定。如果没有这种协议,那么子女应保留其父母居住地所在的缔约国一方的公民籍。(https://www.daowen.com)
当父母中一方居住在缔约国一方的境内,而另一方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时,子女应依从对他监护的父母一方的公民籍,但其父母双方另有约定时,则不在此限。
(3)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其所在不明时,未成年子女应保留本约生效之日起经过一年后他们居住所在的缔约国一方的公民籍。
(4)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如欲使本条前三项规定不适用于他们,得以声明选择缔约国另一方公民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