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人的法律冲突与法人属人法

一、有关法人的法律冲突与法人属人法

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民商法关于法人法律资格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的国家(法国和意大利等)承认商业合伙人是法人,而有的国家规定合伙不是法人。有的国家认为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有的则不承认此种公司为法人。有的国家认为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有的则认为登记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而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有的国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公众发售债券,有的则无此种限制。从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势必产生。需要指出的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并且二者的范围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应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因而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享有上,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控制和制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