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基本义务的界定
台湾地区奉行低度管理、高度辅导原则,政策更倾向于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各类辅助支持。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中提出的研发与辅导计划、人才培养计划、资金补助、市场拓展等,每个计划中都强调政策的辅助功能。2010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更明确提出“低度管理、高度辅助”的立法原则。 [4]其对“政府”义务有明确的界定:①谨守职责,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6—11 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基本义务,内容包括出版文化创意产业年报、经费支持、来源及预算编列规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8 条之规定:“政府应致力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保障其发展所需之经费。”②辅助产业发展,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行政部门积极地为文化创意产业培育人才、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租税优惠,设置文化创意园区和文化展演设施,筑巢引凤,利用公共采购或其他方法来创造需求市场。强化政府对产业研发的辅导功能,通过建立咨询辅导制度,协助业者了解政府规划、法规、经费申请,并提供技术、法律、财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打造公共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主要从政策宣导、产学研究、情报收集、产业推广、跨界合作等方面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有效地节省了企业研发的成本。公私协力和政企互动,一方面能够使政府掌握可靠的产业发展信息,从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产业推动政策;另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经营文化创意产业的信心,使得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该产业,经济产值日益增加。 [5]③坚持开放性。1994年之后,台湾地区文化职能部门开始角色转变,除了政策的制定和推动,更多发挥了统筹、指导和协调的服务作用。政策制定由政府主导到开放式的推动,地方享有更多的文化事权,民间力量也开始介入文化政策的推动,开启了“官产学研”合作的风气,文化政策的制定和文化活动的开展也更多地结合地方文化发展实际。
我国台湾地区的文化产业政策经历了从框定产业概念到调整产业结构,再到纵深发展、法制规范市场活动的发展过程。闽台两岸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各有差异,再加上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域文化有差异、产业构成复杂多样等因素,政策语境较为复杂。或许,我国大陆尤其是福建省可以在台湾地区文化产业政策发展经验中得到一些借鉴。
【注释】
[1]作者单位: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产业学院。(https://www.daowen.com)
[2]林秀琴:《1980年代以来台湾文化政策的演变》,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8 期。
[3]林秀琴:《台湾创意产业政策的发展》,载《东岳论丛》2011年第32 卷第11 期。
[4]熊澄宇:《发展两岸文化产业的政策思考》,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 期。
[5]徐信贵、陈伯礼:《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营造中的政府角色与功能》,载《管理现代化》2010年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