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 不列颠法律生态研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附录4 不列颠法律生态研究

一、不列颠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法系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指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两大分支,不列颠即为典型的普通法国家。普通法在英文中的表达是common law,此处的common并不是法律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意义上的普通法,而是一种以遵循先例为特征的法律传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国家一般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依据的是先前相似的案例,从之前的判例中找出适用法律的依据,即stare decisis。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还体现在诉讼程序方面。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庭上采取对抗式辩论,控辩双方的律师在法官面前展开唇枪舌剑的激烈交锋。英国法庭剧中,出庭律师头戴假发,身着法袍,化身正义使者,为当事人的利益乃至自由与生命据理力争。在不列颠,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个等级,要成为barrister需要毕业自指定的律师学院(the Inns of court),共有四所,分别是:Lincoln's Inn、Inner Temple、Middle Temple、Gray's Inn。而成为皇家律师(Q.C.),即Queen's Counsel,则是不列颠整个律师等级系统中的最高荣耀。皇家律师常常被指代为Silk,就是因为他们身着特别设计的丝质法袍,在不列颠法律圈内,take silk的意思就是接受皇家律师的资格。

提到不列颠法律不能不说著名的Old Bailey。Old Bailey是在不列颠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中央刑事法庭(The Central Criminal Court),有时也被称作crown court。此处crown court不能翻译作皇室法庭。Crown的意思是王冠、王权、皇室,但在英国法律英语里,crown已经有了“刑事”的意思,所以crown cases是刑事案件,而非皇室案件;而crown law也成了刑法,而不是皇室法律。

在18世纪初的不列颠,刑事审判程序极为粗鄙简陋,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辩护非常消极,没有专门的代理人来对抗公诉,所以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到18世纪30年代以后,律师才逐渐开始在庭审中占据主导角色。这里不得不提一个重要的名字:威廉·加罗(William Garrow),即鼎鼎有名的加罗律师。加罗律师出生草莽,在法庭上追求充满戏剧性的辩论方式,遭到讲究阶级与身份的不列颠法律圈的排挤嘲笑,但他所开创的交叉问询方式(cross examination)对不列颠的司法审判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一直延续至今。对抗式的诉讼程序对抗辩双方律师的心理素质、法律素养和语言能力要求极高,看英国法庭庭审是一次理性与感性碰撞的享受。

二、不列颠法律原则与司法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提及不列颠法律原则,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应当是最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在BBC制作播出的英国电视剧《皇家律师》(Silk)中,辩护律师Martha Costello曾在陪审团面前慷慨陈词:“无罪推定——这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各个方面得以成立的根本所在。”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同时,这一原则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在刑事审判中,控方负有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of),其有义务排除所有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背后的逻辑非常清晰: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是公诉人(prosecutor),代表的是国家暴力,所以刑事审判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power differential)。作为被告者的一方(defendant)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而刑事案件审判的结果往往涉及被告者的自由乃至生命权,所以掌握国家权力的控方有义务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相反(vice versa),以此来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害。这一原则已经成为民主国家法制体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许多国际人权宣言和白皮书中明确列出的一项基本人权。程序正当(due procedure)是保障公民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不被肆意践踏的重要法律原则。

陪审团制度(trial by jury)是不列颠司法制度中的一颗明珠,体现了普通民众在国家司法系统运转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中世纪的不列颠广泛采用神明裁判的形式(trial by ordeal),即水判、火判等极为原始简陋的审判方式。但在教会的势力逐渐减弱之后,普通民众逐渐取代神明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陪审团制度是不列颠、美利坚、法兰西的司法特色,诞生于不列颠,并推广至世界其他国家。在陪审团当中,每一个公民都对被告席上的犯罪嫌疑人负有决定其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的责任,必须要谨慎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这一权力;而12个人的意见要达成一致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判决,这就极大地降低了决策错误和非理性因素造成判决不公的可能性。追溯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史,要回到《大宪章》,其中第39条对陪审团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明确了“一个人的自由、财产是否应当被剥夺,只能由与其平等的民众依法决定”(the law ful judgment of one's peers)的原则。

《大宪章》(Magna Carta)是不列颠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在2015年迎来了它800周岁生日。800年,不列颠法制史走过了漫长曲折的道路,交织着神权与王权、王权与民权的斗争,而《大宪章》是限制王权的开端,为几个世纪之后的《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保障民众权利的一系列法律成果奠定了基础。

约翰·库克是詹姆士一世的首席大法官,但之后他却成了反抗君主专制的代言人。他担任了对查理一世审判的公诉人,《大宪章》成了他辩论的主要法律依据。他成功地以《大宪章》的第39条(之后的版本中的第29条)作为法理展开立论,援引该条款作为限制君主权力的先例,并称:“不列颠法律的各个部门,就像茂密的枝叶从这一条款的根基之上生长出来。”(Upon this chapter,as out of a root,many fruitful branches of the Law of England have sprung.)库克以《大宪章》作为《权利请愿法》(The Petition of Rights)的基础,议会最终强迫查理一世签署并通过了这一法案,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民的权利。

但在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后,不列颠仍以较为温和的方式进行了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令人满意的,但《大宪章》也因此并没有在不列颠催生出成文宪法(不列颠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王玥、赵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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