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防控制措施
(一)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测,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的人员信息,参照《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参见附件1)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踪、随访,随访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相关信息报告要求和方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照顾病人和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进行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等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接触之日起至21天结束。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按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具体参见《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参见附件2)。
(三)病例的诊断、转运和隔离治疗
医疗机构一旦发现留观或疑似病例后,应当将病例转运至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转运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3号)要求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留观病例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病例转运工作。
卫生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和疾控机构开展留观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治疗和标本检测工作,定点医院负责病例的隔离治疗管理和标本采集工作。采集标本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标本应当置于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A类包装运输材料之中,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运输至具有从事埃博拉病毒相关实验活动资质的实验室。
各地要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病例的判定工作。根据病例的病程变化、实验室检测结果,依据《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及时做出诊断或排除。
对于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均要采取严格的隔离管理措施,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和《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要求,加强个人防护,注意手卫生。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品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患者诊疗与护理应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均按医疗废物处置。必须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处理。按照规定做好标本采集、运送、检测,以及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和集中处置。
病人死亡后,应当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尸体应立即消毒后用密封防渗漏物品双层包裹,及时火化。需做尸体解剖时,应当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和《关于做好埃博拉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2号)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史、密切接触者信息、诊断与转归等,具体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完成调查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调查报告等资料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做好风险沟通
积极宣传埃博拉出血热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
1.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
2.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附件1 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埃博拉出血热流行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疫区)的来华人员,来华前21日内有疫区旅行史的其他国家人员和从疫区归国的我国公民进行健康监测和管理。中国疾控中心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及其对疫情趋势的判断,及时调整和发布疫区范围。
二、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追踪
各地卫生部门应当依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疫区来华(归国)人员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加强与外事、商务、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公安边检等部门的协作。相关部门提前将来华人员信息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疫区来华(归国)人员信息(旅行目的地居住信息和联系方式等),通报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通报至来华(归国)人员旅行目的地卫生部门。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目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及时联系到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告知其开展体温监测、做好健康监护等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有关要求。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发现留观病例时,应当采集以下人员信息,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
(1)在飞机上照料护理过该病例的人员;
(2)该病例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
(3)在机上与该病例同排左右邻座各1人(含通道另一侧)及前后座位各1人;
(4)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接触该病例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和空乘人员。
当留观病例转为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卫生部门应当将病例的上述接触人员信息通报至来华(归因)人员旅行目的地卫生部门,由后者对其进行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
三、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管理
目的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通报信息后,对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如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按要求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如排除密切接触可能,则由目的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疫区来华(归国)人员每日做好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护,监护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在此期间,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应主动及时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并报告疫区旅行史,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告按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进行甄别诊断,并做好相应处置。
各有关学校应及时掌握来华前21日内有疫区居住或旅行史的留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做好来华留学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学校要对通过口岸卫生检疫的来华留学生进行21天集中管理,组织对上述学生实施医学观察,适当限制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安排与其他人员有密切接触,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建立监测信息日报告制度。医学观察日期为离开疫区之日起满21天,医学观察期间每日早晚各测1次体温,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对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留学生,由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组织开展隔离医学观察。
附件2 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https://www.daowen.com)
一、判定原则
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照顾病人和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进行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等人员。为了便于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将密切接触者分为四种情形:
(一)医疗机构内的密切接触
同一医疗机构病人、陪护的亲友和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的医务人员等,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如粪便、尿液、唾液、精液),或被其污染的物品如衣物、床单或用过的针头。
(二)家庭或社区的密切接触
1.与病人发病后有共同生活史。
2.病人发病期间或死亡后(包括葬礼时),接触过病人的身体,或者其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
3.接触过病人血液、体液等污染的衣物、床单等物品。
(三)口岸卫生检疫发现密切接触者的情形
1.发现情形
(1)由机组人员报告发现可疑的埃博拉出血热病人时,在飞机着陆后,由卫生检疫人员登机调查评估判定。
(2)由卫生检疫人员通过体温监测或乘客个人健康申报发现可疑病人时,由卫生检疫人员调查评估判定。
2.判定原则
(1)在飞机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
(2)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
(3)在机上与病人同排左右邻座各1人(含通道另一侧)及前后座位各1人。
(4)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和空乘人员。
3.其他
在其他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密切接触者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
(四)其他密切接触情形
在我国境内交通工具上(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发现可疑埃博拉出血热病人,由接报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参照上述口岸卫生检疫发现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后判定。
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密切接触者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各地卫生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
卫生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通报口岸所在地同级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照《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转运,并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涉及跨区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通知有关省份追查,对查找到的密切接触者就地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对涉及实施或解除医学观察的外籍密切接触者,有关省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通报。
三、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1)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隔离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做好本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基本的个人防护。
(2)隔离医学观察期为21天,即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观察期间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则立即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4)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保障分室居住。
四、医学观察的解除
(1)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埃博拉出血热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2)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