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项目资本金来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4.2.1 项目资本金来源

在资金筹措阶段,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由自有资金、赠款、借入资金三部分组成。自有资金是企业有权支配使用,按规定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资金。《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 号)指出,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https://www.daowen.com)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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