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论
一般认为法律调整的是一定经济社会背景下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关系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人与人所结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联系人与人而形成社会的纽带。故而,传统的法律调整论认为,既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则理应也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学者提出环境法律不仅要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同时,随着法律中人的内涵扩大,提出法人的概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转变为自然人、政府和企业三者之间的交互关系。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社会关系中,矿产企业一般是环境的破坏者,政府是环境治理与修复的监管者,居民往往是环境权益的受害者。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律调整了矿区居民、矿区政府和矿产企业之间交互的环境利益关系,即充分保障矿区居民的环境权益,落实企业的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规定政府的环境监管法定职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