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一)基层普选工作顺利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过渡。经过3年多的民主政治建设,到1953年,在全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1953年1月13日,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中央人民政府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这一决议,中央人民政府于3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共上林县委根据中央的部署,从1953年5月起,积极组织开展基层普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上林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上林县委把普选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于1953年6月初成立上林县选举委员会,县委书记李国安任主任委员。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县的基层普选工作。县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迅速制订全县普选工作计划,举办普选工作培训班集训大批普选工作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选民的政治热情和参选意识。同时,抽调大批干部经培训后深入农村和圩镇开展普选工作。选民登记是普选的基础性工作,选委会调集力量,结合做好解放后第一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选举法第四、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民登记,核发选民证,列榜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结束后,全县各乡分2批进行基层普选,选举产生本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一批在一、二、三区33个乡进行,从1953年9月15日开始,到同年10月底结束。其余66个乡为第二批(1953年进行普选时,上林全县有99个乡),从1954年3月下旬开始,到同年4月底结束。广大选民十分珍惜这次普选机会和自己的民主权利,踊跃参加各地(选区)的选举大会。1954年4月底至5月初,全县基层普选圆满完成。
从1953年11月至1954年5月,全县各乡先后召开首届乡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审查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依法选举乡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委员、乡长和副乡长;选举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县各乡共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名,其中女性代表29名,占县人民代表总数的14.4%。
基层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各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对于巩固基层人民民主政权,保障全县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大事的民主权利,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胜利实现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完成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都有着重大意义。
(二)召开上林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在各乡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后,1954年6月26日至7月2日,上林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隆重召开。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名,出席大会的代表189名。大会听取和审查县长董祝三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传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贯彻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拥护宪法(草案),拥护中国、苏联、朝鲜、越南四国外长在日内瓦会议上的严正主张等3个决议,选举出席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名。
1955年8月22日至26日,上林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59名。会议讨论通过副县长韦业莽作的政府工作报告、1954年财政决算和1955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和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上林县人民政府更名为上林县人民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钟金涛当选为县长,韦业莽、卢飞云当选为副县长,40人当选为委员。会议还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法院院长。
上林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上林县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翻开了民主政治建设全新的一页,在上林县的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