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的兴起
1957年,随着农村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普遍建立和1958年春农业“大跃进”运动的推进,大搞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在广大农村迭起,一批大中型水利工程开始动工,由于这些工程超出了现有农业社的规模,需要集中众多的劳动力进行所谓“大兵团作战”,促使生产关系急于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在土地方面,也由于农业社分布零散,不便统一规划,特别是不少农业社领导骨干薄弱,财务制度混乱,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在此情况下,不少农业社要求并大社,试图通过并大社解决统一规划,集中人力、物力、资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问题。当时,在“大跃进”背景下,上林也像全国各地一样,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焕发的热情以及党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取得的成就,误判过渡至共产主义的时机已趋成熟的假象,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1957年冬至1958年春的农田水利建设中,为了加强集体协作力量,开始突破原有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实行并社,全县所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农业社总数达到108个,入社农户增加到47133户。
1958年2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县撤销7个区级机构,把99个小乡合并为25个大乡,即大丰、亭亮、云灵、中城、万加、巷贤、白圩、狮螺、覃排、澄泰、三里、双罗、洋渡、塘红、中可、万福、西燕、镇圩、佛子、周芦、乔贤、中东、木山、厂圩、正万等乡。4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并下发了《关于把小型的农村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提出把小型农业社合并成一乡几社规模的大型合作社的意见,直接促成了当年上半年部分农村大办大型农村合作社,成为当年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先声。
1958年7月至8月,河南、山东等省开始由农业社提升建立人民公社。《人民日报》对此大加宣传,同时,很快发表了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好”的赞语。8月,中央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基于对农村形势过于乐观的估计,《决议》认为农业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求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同时,《决议》还指出,建立人民公社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又是‘政社合一’ 的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把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同合作经济组织融为一体,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将成为“我国实现两个过渡(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形式”。《决议》的发布和贯彻执行,在对人民公社的目标模式、办社步骤等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的同时,也把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推向高潮。
8月10日,广西第一个人民公社桂平先锋人民公社成立。25日,宁明县率先在南宁专区第一个县建立农村人民公社,揭开全专区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序幕。26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在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指出“现有的小型农业社以及它的一些制度和生产做法已经大大不能适应当前大生产发展的需要,解决正确的途径就是建立人民公社”,要求“立即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群众对人民公社进行大辩论,迅速把人民公社建立起来”。
8月28日晚,出席上林县三级干部会议的1000多名县、乡、社(高级农业社)干部收听南宁地委关于传达贯彻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电话会议。次日,县委副书记樊树杰在三级干部会议上作关于人民公社性质和建社做法的报告,要求全县干部立即行动起来,尽快把人民公社架子搭起来,公社社长由区长担任;公社规模以现有大乡为基础,一乡一社,有条件的可以几个乡合成一个公社,边远山区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以在几个乡内自由组成若干个社。当天,经会议讨论,县委决定,全县25个乡108个高级农业社合并,建立红旗(今大丰)、东风(今巷贤)、跃进(今白圩)、卫星(今三里)、红星(今塘红)、解放(今乔贤)、先锋(今西燕)7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化在上林兴起。(https://www.daowen.com)
三级干部会议后,全县进行全面发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人民公社的好处。“人民公社好”成为广大群众舆论的中心,全县掀起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不到1个星期的时间,全县7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4.98万户,占总农户的99.8%,平均每个公社7118户3.3万人。
根据自治区党委颁布的人民公社10条规定,上林县人民公社建立后实行统一的政策:(1)农业社原有一切公共财产(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水利、仓库、房屋、林木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全部交归公社所有。(2)农业社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林木、牛马等,一律转归公社所有。(3)未加入农业社的单干户应将全部土地、牲畜、林木、大农具等生产资料转归公社所有。(4)农业社员的股份基金,不论数量多少,一并交给公社统一使用。(5)社员家庭养的猪,一律作价交公社饲养。(6)原农业社集体饲养的鸡、鸭、鱼等,应无条件地转交给公社。(7)社员的房屋、庭院以及屋前屋后果树,仍归社员所有。多余的房子,经协商后,公社可以借用。(8)社员使用的家私和金银首饰等生活资料均不入社。(9)公社社员的劳动报酬,采取固定等级工资和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办法,按月预支,年终结算。(10)公社年度收益,由公社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实行全社统一分配。各农业社原向国家所借的生产贷款由公社负责偿还。自治区党委在发布的其他文件中还规定,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和伙食供给制(或粮食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吃饭不要钱,各地根据自己的条件,可以实行伙食供给,也可以只实行粮食供给,对老人和丧失劳动力的社员,无条件地供应吃饭或包吃饭。
人民公社自建立后,几经划小,并大再划小。1958年冬,上林和宾阳合并为宾林县后,全县人民公社并为20个(其中原宾阳县13个、原上林县7个)。
1959年5月10日,宾林县建制撤销,恢复原上林、宾阳两县建制。上林县恢复建制后,全县划大丰、亭亮、云灵、巷贤、万加、白圩、澄泰、三里、双罗、乔贤、东抚、塘红、万福、西燕和镇圩15个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