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会组织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民间社会组织

村规民约 历史上,广西苗族中有以村寨为单位的传统社会组织寨老制,以埋岩的方式,管理苗寨村寨事务,协调民族内部纠纷,保护村寨社会安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层社会组织村民小组取代了寨老制等传统社会组织。但苗族村寨埋岩遗风还存在。20世纪80年代,苗族村寨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陆续有成文的村规民约出现。埋岩习惯法逐步被村规民约所取代。村规民约一般由整个村寨的户主讨论通过,村委盖章,送交给行政村和乡司法部门各一份备案。户主会议协商通过后,各户带一份回家宣传,提醒家人遵守。内容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要遵纪守法,二是注重伦理道德。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新坪村1995年订立村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屯农业、林业生产,稳定社会治安,使我村民能大胆发展经济,搞好粮食生产和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平村寨老屯村规民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结合本乡村的具体情况,更有利地发展林、农生产责任制,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

解决邻里纠纷,保护村民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是各级村规民约最主要的内容。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新平村拉庄屯2000年10月30日通过的村规民约规定:“故意损害他人竹、木的,每犯一次,损坏的竹、木属于山主,损坏者还必须赔偿所损坏的竹、木,再处以200元的罚款。”新平村民委员会2003年元月10日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私自进入他人责任山内盗窃生、干柴(包括竹子类)、经济林等,苗木、经济果实、林副产品(如香菇、木耳等)或乱挖冬、春笋(包括其他笋类)的,除按物归原主外,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按市价3至5倍赔偿原主。未经责任山管理者同意,私自进山采摘野生果实,以偷窃论处,物归原主,有经济价值的,每人每次按市价的3至5倍折价赔偿原主。”“凡乱放牛户和个人,牛吃他人木苗、竹笋的,每株(条)罚款5元;吃他人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的,按最高亩产价赔偿(其他禽类造成的损失相同)。”村规民约具体由村委会、治保主任执行,村民互相监督,积极举报,共同遵守。一般都规定村规民约的执行者是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成员,有的村规还涉及请“中间人”。如中平村寨老屯村规民约规定:“谁犯以上条款的,须请中间人,证据人协商核实的,由触犯者负责每天的误工费。”新平村村规民约规定对秉公调解纠纷的人员、证人进行人身报复的或以其他方式报复的,所受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完全由其负责。九扒村(屯)村规民约规定对举报有实的,以赔偿损失所得的50%奖给举报者、30%用作执法人员的劳务费、20%用作村积累金,罚款的60%分给举报人和原主、40%归村民小组统一管理作公益事业开支费用。新平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罚款所得按50%奖给举报有功者和受害主,30%作劳务费,20%作公共积累。”(https://www.daowen.com)

“团结”组织 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苗族的一种现代民间社会组织,“团结”组织产生之初主要是抵御外来侵扰,保护村寨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团结”组织的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主要包括:第一,共同抵御外敌;第二,维护寨子社会治安,如规定不能奸淫、乱伦等,维护寨子社会秩序;第三,保护财产安全,如对偷盗等行为进行处罚;第四,解决寨子的内部纠纷;第五,维护婚姻家庭,保障老人权益;第六,保护经济生产。

劳动互助组织 隆林各族自治县苗族的劳动互助组织,一般是以聚居的自然屯为单位自由组合。农忙时,几家劳力大致相等的农户,组织起来互相换工,轮流到组内各户干活。不要报酬,只由主家管饭吃,帮工者不在主家吃饭,就获得主家给予的一升谷子、一葫瓢饭;如果帮工的人自己无田换工,主家除了请他吃饭外,还送他一升米、一葫瓢饭作报酬;有的主家是困难户,无法管饭时,帮工者在自己家吃饭。这种劳动互助组织,始于农业合作社时代。1990年逐步恢复,至2005年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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