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确认“俫人”为仡佬族 居住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境内的一个自称为“俫”的人们共同体,共有1139人。解放后,经多次调查,对其语言、历史、风俗习惯等仍难以弄清,有关专家学者对“俫人”的族属问题未取得一致意见,“俫人”的民族成分一直未能确定。20世纪80年代,经过进一步调查讨论,专家学者和“俫人”代表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俫人”属仡佬族,是仡佬族的一支。1990年6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确认“俫人”为仡佬族,解决了广西民族识别的一个遗留问题。

成立恭城瑶族自治县 1990年新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地处广西与湖南交界,在唐代时已有瑶族居住,明代以后一直为广西瑶族重要聚居区之一。20世纪50年代,恭城的瑶族干部、群众就有建立自治县的迫切要求。1957年广西省委同意在恭城建立瑶族自治县并报请中央审批,但因当时反右和反地方民族主义扩大化的干扰被搁置。1980年以来,恭城县多次通过自治区向中央重提成立瑶族自治县的要求,但因瑶族人口比例较低未获批准。此后,恭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在贯彻国家民族政策、努力做好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同时,又先后5次派专人到北京向国家民委申述理由。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在全国人大、政协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会议上提出成立恭城瑶族自治县的提案。到1986年,恭城县总人口25.49万人,其中瑶族11.62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5.59%,全县干部总数4505人,其中少数民族占42.5%;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家班子24名领导中,瑶族7人,占29.17%,成立自治县的条件更加成熟了。1990年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恭城县,在原恭城县的行政区域设立恭城瑶族自治县。10月15日,恭城2万多各族群众在县城举行庆祝自治县成立大会。恭城瑶族自治县首届县长肖芳佐是瑶族,人大常委会主任江万德也是瑶族。恭城人民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愿望。

西林、凌云、资源等县享受自治县待遇 1992年,为了让除壮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还没有建立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也享受更多的民族政策,加速当地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西林、凌云两县享受自治县待遇。1992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西林县和凌云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若干规定》,确定了不在西林、凌云县设立民族自治县,但给予享受自治县待遇的政策规定。对两县享受自治县待遇有关政策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执行政令方面。两县人民政府可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培养选拔干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方面。两县人民政府可采取特殊政策,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西林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有一定数量苗族、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苗族、瑶族干部的比例与人口的比例大体相适应;凌云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瑶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适应;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各县的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可根据本县的工作需要,核实县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人员编制;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在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内,接收国家统配人员之后,由各县自行安排补充;教育系统自然减员指标,由人事、劳动部门按年度拨给县教育部门使用。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招收录用干部和工人总指标中,各县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两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

经济发展方面。两县人民政府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和在自治区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根据各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县的基本建设项目;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积极发展林业生产,有计划地砍伐林木,除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外,其余木材可随行就市,自主安排经营、加工和销售。在县内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给县的比例给予照顾。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对可以由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可优先给县合理开发使用;所开采的矿产品除属国家或自治区统管和计划收购的,由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单位收购外,非统管的计划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经营销售;上级国家机关开发的矿产资源,矿块产品税交给当地税务部门,并从利润中给予驻县一定照顾;两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照顾所在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需要,积极组织出口货源,外贸部门在出口商品的收购上适当给予照顾;各县所创贸易外汇收入,除上交中央外,留归各县安排使用。(https://www.daowen.com)

财税收支方面。两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自治区对自治县的优待。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统一调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县财政发生重大减收或增支时,报请自治区财政部门增加补贴。机动金和预备费由上级财政机关按规定核拨,并打入县财政支出基数;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税法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除了立法权,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利,西林、凌云两个县都能够享受。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专门发出《关于同意西林和凌云两县考生在各类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批复》。此外,1993年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以后,防城区和东兴经济开发区原享有的民族自治县经济政策待遇不变。

1995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资源县的历史状况和聚居着较多的苗族、瑶族人口的特点,为促进该县的建设和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发出《关于给予资源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通知》,决定给予资源县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具体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林县和凌云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林和凌云两县考生在各类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批复》执行。

县庆和乡庆活动为民办实事 20世纪90年代后,自治县和民族乡“逢10周年”都举行庆祝活动,但是还没有形成规范。200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要给每个举办“县庆”的自治县安排2000万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建设县庆项目。2003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治县和民族乡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进行了规范。以庆祝活动为抓手,办成为民办实事、解决自治县、民族乡基础设施、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困难的活动。在举行庆祝活动的当年自治区会给每一个自治县或者民族乡拨出一笔专项资金,并积极帮助争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用于改善自治县、民族乡的道路、饮水、通电、水利、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后劲。至2005年,共有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9个自治县享受到了此项民族政策,累计扶持资金近2亿元,为自治县群众办了一批实事、好事。其中自治区民委共安排了1200万元。此外,自治区民委还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给西林、凌云、资源三个享受自治县待遇县逢10周年纪念活动各安排了30万~60万元不等的资金为民办实事,自治区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达500万~800万元不等。

图示

2004年安排10万元扶持贺州市八步区黄洞瑶族乡寄宿制学校教学楼建设,该项目为民族乡成立20周年乡庆项目。图为已建成使用的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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