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管理事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章 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管理事务

广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都依法选举产生相当数量少数民族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障了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保障。

1990—2005年,广西出席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十五次、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代表中所占名额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其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https://www.daowen.com)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散居的少数民族选民在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代表本民族的代表。且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京族的代表比例均高于其人口数在总人口数的比例。

广西出席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占有一定比例,各少数民族均有自己的委员。充分体现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地方事务管理的民族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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