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文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