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品种审定的法律依据
2025年09月26日
1 蚕品种审定的法律依据
2005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据此,农业部2006年6月15日颁布了《蚕种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7年11月8日发布修订版。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发布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新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第四十四条规定:蚕品种审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2个法律和2个办法是制订《蚕品种审定标准》和开展国家级、省级蚕鉴定和审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图1)。
图1 《蚕品种审定标准》制订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