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管理
近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强化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通告》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征地范围(以界桩为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由专设机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通告》要求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沟、挖洞、放牧、种植、埋坟、毁坏树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坡、堤顶及水库坝顶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禁止在输水渠、水库内洗涤污物,浸泡麻类等植物,禁止向输水渠、水库内排放废液、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输水渠、水库内游泳、捕鱼、滑冰、玩耍;禁止履带车辆和载重超过5吨、宽度超过2米的车辆在输水渠堤顶及水库坝顶路上行驶;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输水渠和水库内提水、引水;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或临时工程。
《通告》明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沿途各级政府及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宣传,在工程沿线单位、街道、村庄广泛张贴,做到家喻户晓,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通告》要求,维护工程安全。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管理、保护工程设施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作者:高德刚
中国水利报,20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