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生遇魅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儒生遇魅事

董曲江言:一儒生颇讲学,平日亦循谨无过失,然崖岸太甚,动以不情之论责人。友人于五月释服,七月欲纳妾。此生抵以书曰:“终制未三月而纳妾,知其蓄志久矣。《春秋》诛公,鲁文公虽丧娶,犹丧娶也。朋友规过之义,不敢不以告。其何以教我?”其持论大抵类此。

一日,其妇归宁,约某日返,乃先期一日,怪而诘之。曰:“吾误以为月小也。”亦不为讶。次日,又一妇至。大骇愕,觅昨妇,已失所在矣。然自是日渐尪瘠,因以成痨。盖狐女假形摄其精,一夕所耗已多也。前纳妾者闻之,亦抵以书曰:“夫妇居室,不能谓之不正也;狐魅假形,亦非意料之所及也。然一夕而大损真元,非恣情纵欲不至是。无乃燕昵之私,尚有不节以礼者乎?且妖不胜德,古之训也。周、张、程、朱,不闻曾有遇魅事。而此魅公然犯函丈,无乃先生之德尚有所不足乎?先生贤者也,责备贤者,《春秋》法也。朋友规过之义,不敢不以告。先生其何以教我?”此生得书,但力辩实无此事,里人造言而已。宋清远先生闻之曰:“此所谓以子之矛陷子之盾。 ”(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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