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生态保护红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2.6 生态保护红线

图示

图1.4 南渡江流域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琼府 〔2016〕90号),海南省依据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11535km2,占陆域面积的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8316.6km2,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的35.1%。在空间上基于山形水系框架,以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以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基本生态红线保护格局。

根据南渡江流域范围及生态红线保护区叠图,南渡江流域内生态红线保护区主要分布在上游源头区域,见图1.5。

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对两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原则如下:

(1)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除下列情形外,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1)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

2)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

(2)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https://www.daowen.com)

确需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下列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

图示

图1.5 南渡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示意图

1)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

2)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经依法批准、不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3)经依法批准的休闲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4)经依法批准的河砂、海砂开采活动。

5)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

6)其他经依法批准,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建设。

【注释】

[1]河流水系、水资源量、地形地貌等小节内容引自《南渡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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