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基本资料来源与分析
4.2.1.1 水文资料的定量整理与分析
本章根据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淮河流域防汛资料汇编》(1983年)、《淮河流域防汛水情手册》(2007年)和《淮河流域防汛抗旱水情手册》(2010年)等资料,整理提取了有关流域水文数据,建立了流域水文水情文本文件,并对主要测站的水文信息进行了归类和统计分析,为进一步开展水文定量分析和水文与气候关系的分析建立了基础。根据《中国水旱灾害》《淮河流域片水旱灾害分析》《中国气象灾害大典》《淮河流域》《中国江河防洪丛书(淮河卷)》《20世纪中国水旱灾害警示录》《中国历史大洪水》《全民防洪减灾手册》《淮河水利简史》《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2003年淮河暴雨洪水》《河南水旱灾害》《安徽水旱灾害》《安徽典型水旱灾害》《近554年安徽省旱涝变化规律和突变现象的研究》《山东省自然灾害史》《山东水旱灾害》《山东省近531年旱涝变化气候诊断分析》以及各类县志等,确定历史上淮河流域重大的旱涝年,对旱涝年的灾害范围、影响程度及分布规律进行了初步分析。
历史文献对旱涝记载只是文字描述,并且随着距今时间的远近,史料记载的多寡、详细程度等差别较大。1450年以前记录较少,1450—1650年记录逐渐增多,1650—1949年记录较多,且各个区域内的史料情况也不相同。清代以前,各个分区内只要有一个参考站点有旱涝记录(经考证合理的)即认为代表整个区域内发生了旱涝事件;之后,随着记录的增加,区域内只有单个站点的记录视周围区域及整个流域的情况进行处理。晚清、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记录,一个区域内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站点同时发生旱涝灾害,才作为灾害事件处理。流域面积大的分区(如沙颍河流域)适量加大站点数。
一年内旱涝灾害都有发生的,先旱后涝或先涝后旱,按严重程度记录为旱或涝,旱涝都很严重的一并记录。记录中一般性的旱涝灾害记载(如某地有旱灾发生,但没有受灾的情况介绍)视周围情况及流域整体情况定义为灾害与否。另外,区域内不同时间不同单个站点受灾、但是时间间隔在旬之内的仍记录为灾害;而连年干旱的事件,记录所有年份的所有干旱区。
4.2.1.2 旱涝指数
(1)1000多年来旱涝指数的变化。张德二(1997)对历史文献和500年旱涝资料得出的区域干湿气候序列进行了综合分析,得出了近1000年各区域的旱涝变化情况(图4.2-1和图4.2-2),其中Ⅴ区代表淮河流域所在的江淮区。这一结果可以从更长的时间尺度上了解淮河流域旱涝变化的背景,是对过去500年旱涝指数的一个延长。

图4.2-1 近1000年各区域干湿气候序列的区域划分示意图
Ⅰ—河北区;Ⅱ—山西区;Ⅲ—黄河下游区;Ⅳ—河南区;
Ⅴ—江淮区;Ⅵ—苏杭区

图4.2-2 各区域干湿气候序列的干湿等级
中国近500年旱涝等级序列资料,共含120个代表站点,起止时间为1470—1992年。序列值为每个站点每年的旱涝等级值,共分5级,用数字1、2、3、4、5表示:1级为涝、2级为偏涝、3级为正常、4级为偏旱、5级为旱。
旱涝数据来源为《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的资料表(1470—1979年)和张德二等(1993)的资料表合并而成。根据淮河流域1993—2007年的降水资料将其扩展到2007年,并插值到0.5°×0.5°的网格格点上。因此,现在可用于淮河流域研究的DWI时间序列长度为1470—2007年,时间长达538年。在没有仪器观测资料的情况下,各地每年旱涝等级值主要依据史料记载评定,但在有降水量记录时,则主要依据实测降水量确定。依据史料记载评定旱涝等级时,主要考虑春、夏、秋三季旱情以及雨情的出现时间、范围、严重程度,同时也兼顾各等级值的出现频率,使1级、5级各约占总年数的10%,2级、4级各约占20%~30%,3级约占30%~40%。
(2)帕尔默干旱强度指数(PDSI)。PDSI是由帕尔默提出的一种干旱严重程度指数,原始资料为1870—2005年PDSI指数2.5°×2.5°格点资料,范围为60°S~77.5°N,由Dai(2004)等计算得出;可以根据现代观测资料计算得到现在的格点资料,对于过去的PDSI值,可以通过重建方法获得,如美国已将PDSI恢复到1700年。目前淮河区PDSI较完整的有55年以上,部分地区接近100年。
(3)历史文献等结果。根据前述将整个淮河流域按照水系分为17个区(把淮河干流作为一个单独的分区,是为了方便讨论淮河干支流关系),各区具体划分见表4.2-1和图4.2-3。(https://www.daowen.com)
表4.2-1 淮河流域水系分区表

续表


图4.2-3 淮河流域水系分区示意图
注:图中红色线为废黄河,代表淮河水系和沂沭泗河水系的分界;深蓝色线代表淮河干流,灰色线代表各个子流域的分界,子流域内数字对应各个分区。
选择文献记载的典型水旱年份,按流域分别进行旱涝统计。若史料中有“水灾”“大水”“淫雨成灾”“大雨伤禾”“大水蛟泛”“山洪暴发”“河溢”“平地水深数尺”“尽成泽国”等表述的定为洪涝,有“雨泽稀少”“旱灾”“亢旱”“久旱”“四至八月不雨”“麦禾旱枯”“旱魃为灾”“地赤泉涸”“赤地千里”等描述的定为干旱事件。研究共选择1593年、1730年、1855年、1911年、1921年、1931年、1950年、1954年、1956年、1957年、1963年、1965年、1968年、1974年、1975年、1991年和2003年17个洪涝年份,1640年、1679年、1785年、1877年、1928年、1935年、1942年、1959年、1966年、1978年、1988年、1994年、1999年和2001年14个干旱年份。图4.2-4和图4.2-5分别为典型年的洪涝灾害、干旱事件示意图,图中纵轴为各分区,横轴为事件的年份,涂满颜色的方框表示对应的区域和年份发生事件,白色区域为正常或者没有记载。从图中可以看出洪涝灾害、干旱事件在时间上的延续和空间上的扩展范围。
图4.2-6和图4.2-7所示分别为黄河夺淮后(1855—1949年)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干旱事件。

图4.2-4 典型年的洪涝灾害事件示意图
注:涂满颜色的方框表示对应的区域和年份发生事件,白色区域为正常或者没有记载。

图4.2-5 典型年的干旱事件示意图
注:涂满颜色的方框表示对应的区域和年份发生事件,白色区域为正常或者没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