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资格审查文件

2.3.2 资格审查文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进行资格审查比较,都要考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经济条件、资源条件、公司信誉和承接新项目的监理能力等。

1.资格条件

(1)资质等级证书。

(2)营业执照、注册范围。

(3)隶属关系。

(4)公司的组成形式,以及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所在地。

(5)法人条件和公司章程。

2.经验条件

(1)已监理过的工程项目。

(2)已监理过与招标工程类似的工程项目。

3.现有的资源条件

(1)公司人员。

(2)开展正常监理工作可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手段。

(3)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的能力。

4.公司信誉

(1)监理单位在专业方面的声誉、地位。

(2)是否能全心意地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合作。

5.承接新项目的监理能力

(1)正在进行的监理工作工程项目数量和规模。

(2)正在进行的监理工作各项目的开工和预计竣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