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 监理报告编制的要求

3.5.2 监理报告编制的要求

(1)监理月报。应全面反映当月的监理工作情况,编制周期与支付周期宜同步,在约定时间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监理月报的编制周期一般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施工单位在本月25日前向监理员递交施工月报,再由监理员审核后填报监理月报,报监理部由总监组织监理工程师汇编,总监审签后在下月5日前,由监理部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公司。

(2)监理专题报告。应针对施工监理中某项特定的专题编制。专题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时,监理机构可提交关于该专题事件的中期报告。

(3)监理工作报告。在各类工程验收时,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完成。

(4)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在以前各类监理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全面反映所监理项目情况的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应在结清监理费用后56日内发出。

(5)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编制监理报告,审核后签字盖章。

(6)监理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或事件状况、监理工作情况,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语言简练、数据准确,并附必要的图表和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