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0 工程验收与移交的监理工作

6.2.10 工程验收与移交的监理工作

1.工程验收中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发包人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2)参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按照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4)监督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等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2.工程验收各阶段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工程验收各阶段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分述如下:

(1)分部工程验收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

1)在承包人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施工质量评定情况和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申请被验分部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2)经检查分部工程符合有关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机构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2)单位工程验收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

1)在承包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单位工程的完成情况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申请被验单位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2)单位工程经检查符合有关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3)监理机构应参加发包人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5)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工程若由承包人代管,监理机构应协调合同双方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

1)承包人提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范围内包含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情况、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资料分析评价情况、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情况、场地清理情况、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申请被验合同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2)已完合同工程经检查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及时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监理机构应参加发包人主持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在验收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参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5)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4)阶段验收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

1)工程建设进展到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之前,监理机构应核查承包人的阶段验收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安排阶段验收工作。

2)各项阶段验收之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阶段验收具备的条件,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3)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阶段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阶段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5)竣工验收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

1)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监理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2)监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向验收专家组报告工程建设监理情况,回答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3)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代表监理单位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