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6.3.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限。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