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 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委托方指名委托,或者由委托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理,或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分别监理。

第十条 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义务和权利、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所承接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如确需分包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一)前期阶段

1.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查或编制勘测设计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预审查预初步设计(或概念设计);

4.审查或编制主设备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5.预审查初步设计。

(二)建设阶段

设计监理

1.编制施工图交付进度,监督、协调实施;

2.审查施工设计;

3.审查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施工、调试监理

1.审查或编制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2.审查或编制辅机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编制或审查I级进度计划;监督或组织、协调施工、调试各级进度计划的实施;

4.组织或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及调试大纲、试运方案审查;

5.审查承建单位质保手册,监督实施;

6.检查验收重要分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

7.参与对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的验收;

8.审核资金计划,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审查工程结算。

(三)后期阶段

1.复核工程竣工决算;

2.进行后评估。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建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回避制、招投标制。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监理单位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承建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在政府机关、承建单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