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法律政策全书》简介
《最新建设工程法律政策全书》这本书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创作的,《最新建设工程法律政策全书》共有735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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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建设工程,是由固定资产再生产的相关单位,通过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创造的符合原定生产目的、用途的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体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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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 读 一、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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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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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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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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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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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许可证的领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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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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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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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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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开标方式】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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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许可】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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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制度推行】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监理委托】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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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目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要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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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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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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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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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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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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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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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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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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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本法自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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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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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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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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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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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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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所 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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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