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格证书》换证和变更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