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管理费

3. 企业 管理

3.1 企业管理费内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费用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

3.1.1管理人员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3.1.2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1.3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及牌照费。

3.1.4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3.1.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摊销费。包括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现场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的使用费用。

3.1.6劳动保险费: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3.1.7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3.1.8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3.1.9财产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3.1.10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3.1.11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3.1.12其他:上述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3.2 企业管理费编制规则

企业管理费的编制规则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实际状况,对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进行综合,以费率的形式体现。具体方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1.设置标准模型企业:以设定标准模型企业的全员人数作为基础。企业人员分类如下:

(1)管理人员:包括干部、勤杂人员和其他无产值用工人员(包括外包队伍中的非生产人员);

(2)生产工人:包括自有生产工人、劳务输入生产工人、对外分包生产工人;

(3)材料管理人员:材料保管费开支的材料管理人员;

(4)福利人员:福利费开支的人员。

企业人员分类可参照以下比例确定:

管理人员占全员比例 20%

材料人员占全员比例 2%

福利人员占全员比例 1%

生产工人占全员比例 77% (含包工队伍人员)

2.全年日历工作天数: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全年日历工作天数250天;月日历工作天数20.83天。

3.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

图示

(2)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

企业管理费率(%)=

图示

(3)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的费率

图示

3.2.1管理人员工资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按平均工资计算:以近三个年度各地方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薪金为基础,并考虑建筑业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10%因素确定平均工资水平。

2.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精神,区别具体情况按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部分进入成本,不含规费中开支内容。费用内容包括:

(1)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的传统项目,如因公外地就医费、没有实行统筹的医疗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

(2)离退休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企业未分离的福利设施的折旧和保养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暖补贴费。

(3)未实行货币改革的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

3.劳动保护费:按企业近三年调研数据综合测算,包括:防暑降温费、工作服、手套、肥皂、防寒服、雨衣、雨鞋等。

3.2.2办公费:按企业近三年调研数据综合测算或以实际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3.2.3差旅交通费:按企业近三年调研数据综合测算或以实际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3.2.4固定资产使用费:以企业管理和实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原值减掉残值为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及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计算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以综合折旧率进行计算。

1.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2.折旧年限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4)构成固定资产的运输工具 4年

(5)电子设备 3年

3.2.5工具用具使用费:按企业近三年调研数据综合测算。

3.2.6劳动保险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地方标准计算确定。

3.2.7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分别计算。

1.管理人员计提工会经费:根据规定按平均工资薪金的2%计算。

2.生产工人计提工会经费:根据规定按直接费中人工费的2%计算。

3.2.8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

1.管理人员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规定按平均工资薪金的2.5%计算。

2.生产工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规定按直接费中人工费的2.5%计算。

3.2.9财产保险费:

1.财产保险:按全部财产的商业保险费率计算。

2.车辆保险:按车辆数量及相应的保险费率计算。

3.2.10财务费用:按企业年度完成产值,考虑工程预付款比例、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及利率综合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和融资费用。

3.2.11税金: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税率为1.2%计算。

2.车船使用税:按吨位征收计算。

3.土地使用税:按管理人员平均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4.印花税:主要按证帐、合同正本的印花税计算。

3.2.12其他:按各地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