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中办发〔2009〕2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