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附 录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 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 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 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 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 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删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6.删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

7.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8.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9.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0.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1.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

2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2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将《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7.《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9.《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三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7.《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39.《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4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46.《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

47.《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6.《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5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6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6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6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64.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6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二条。

6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8.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修改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

6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0.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7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7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十一条中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75.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https://www.daowen.com)

7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78.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79.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80.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81.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83.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8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86.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7.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十条中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将《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9.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9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1.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2.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93.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94.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6.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8.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9.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序号作出修改。

10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101.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第十九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中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修改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02.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103.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第一段中的“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04.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105.将《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

10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修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第二款中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修改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

107.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108.将《总会计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依照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中的“依照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修改为“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110.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中的“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修改为“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

111.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112.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修改为“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

114.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修改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11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的“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修改为“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

第三十一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

116.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17.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修改为“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

第四十七条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

118.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七、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

11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1.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22.删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1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 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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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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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3日  国土资发〔2010〕190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

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0号)

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 号)

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8.《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 号)

10.《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12.《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14.《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3号)

16.《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17.《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 45号)

18.《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

19.《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 号)

20.《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22.《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 号)

2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4号)

24.《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2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

2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145 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三、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中的“审批”修改为“核准”,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核准文件”。

四、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矿业权价款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修改为“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将下列规章有关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