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录:法医手把手教你找出案发地
综合运用现场信息资料分析涉案地点
根据现场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
要通过被害人及其亲属和现场周围的知情群众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必要时还可以带领他们直接寻找、辨认或指认作案地点。在抓获作案人后,还可以带着作案人到现场指认作案地点。
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
1.个案分析
刑事案件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之内,而特定环境的地形、地物、地貌等自然因素都有其独有的特征。特定的自然环境对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犯罪活动反过来反映了犯罪现场的环境条件。对于单个偶发刑事案件,在分析犯罪现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要结合现场环境(如山川、河流、树林、庄稼地、楼房等)分析。在山下发现尸体,又有从高处坠落的痕迹,要注意从山上寻找杀人地点;在河的下游发现漂浮的尸体,要注意从河的上游寻找杀人地点。②要结合现场周围的人们工作生活情况分析。作案人在作案时总是故意回避人员比较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点,选择人少、偏僻、便于隐蔽、易于逃离的地点。③还要结合案情及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分析。作案人在选择作案地点时总是会考虑是否易于接近、易于下手、易于逃离、易于抛弃或掩埋尸体和赃物等,因而在分析时要结合作案人的心理状态分析。所以对犯罪空间的自然状况的深入分析,对确定侦查范围具有极大的价值。

图4-1 现场示意图
例如:四川省某市曾发生过一起杀人碎尸案,尸包被人从江中打捞起来。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了解到,江上游至朝阳大桥,有民工日夜放运、打捞木材,发案前的几天中未发现有类似的包裹在江中漂流。因为安昌江分流处距大桥不远,并且该段江道平直,如果从桥上或桥的下游附近抛尸的话,只有当从桥北端或江北岸抛尸时,包裹才会漂入北支流,所以,从北支流发现碎尸包裹的事实说明了抛尸点在桥的北端或大桥下游附近的北岸。又根据作案人急于毁证的心理分析其抛尸点会选择在靠近来路一方,那么,作案人从江北面抛尸的事实就意味着其来自江的北面,实施杀人的现场在江北面。因而判断作案人来自朝阳大桥的北面,实施杀人的现场在桥的北面。破案结果证明,作案人实施杀人碎尸的现场是在距离桥北面5公里处的一个工厂内,抛尸点是在朝阳大桥的北端。
特定的空间和地理环境限定了处于该环境中的作案人的活动范围,因而侦查人员要善于从犯罪现场的环境分析中发现作案人的活动范围或其居住地的特定性。
例如:北京市曾发生一起杀人抛尸案,一位管道工人在某单位宿舍大院的化粪池内发现了一具男尸。尸检表明此处为移尸现场,侦查技术人员认真研究了现场周围的环境,发现该大院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如果作案人实施杀人的现场在院外的话不可能把尸体移进院内,第一现场肯定是在该院的居民宿舍中。破案后证实这一分析是正确的。
2.系列案件地理画像法分析
所谓系列案件是指连续发生的多起反映出作案过程、手段、方法、目标及作案人的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系列案件一般都具有犯罪性质的同一性,诸如系列杀人案件、盗窃案件、强奸案件等。运用系列案件地理画像法对系列案件在地点空间上形成的点线面关系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不仅可以准确地推断作案人的居住地,而且还可以预测作案人可能再次作案的地点。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作案人在选择连续作案的地点时一般会考虑三点:一是对作案的地点要熟悉。多数作案人在选择作案的地点时一般都要策划好如何进入现场和如何逃离现场,对其作案地点的所处环境有所了解。二是要避开熟人。作案人在选择犯罪地点时常有“兔子不吃窝边草”心理,在选择犯罪地点时往往要避开熟人环境。三是不能离居住地太远。作案人选择的犯罪地点如果离居住地太远,不利于其作案后迅速逃离,而且距其居住地太远,熟悉程度也会降低;如果选择的犯罪地点太近,则可能因遇到熟人的概率太大而导致达不到作案目的。在多数情况下,作案人在选择作案地点时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把他的居住地点考虑进去,这就为侦查人员通过地理画像圈定侦查范围提供了可能性。分析侦破系列案件时不仅要注意各个案发地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更要注意各个案发地点与作案人隐藏地点之间的关系。
(1)推断作案人的居住地
根据地理画像原理,作案人常选择距其居住地或工作地不远不近的地点实施犯罪活动,这样就必然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附近形成一个非发案区或零发案区的真空地带,尽管系列案件的各个犯罪地点之间的空间跨度较大,但在侦查中要认真研究所有涉案区域中的真空地带作案人为什么没有涉足作案的原因,探求其中所隐含的侦查价值,进而做出是否将某一非发案地区列为排查重点的决策。
例如:1996年10月16日,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报案,一名9岁的小女孩被一青年男子以测量校服为名骗至靠棒槌河小路被奸污。刑警队在走访了全部城关常住、暂住人口7多万人,在校的中小学校师生9000多人后,发现从1991年至1996年之间发生强奸幼女案件四十多起,均未报案。办案人员采取了蹲坑守候、巡逻设卡、调查访问等常规侦查措施,均未使案件的侦破工作获得进展。后来办案人员将整个发案地点、路线、侵害地点在地图上排列成网状,发现覆盖了大半个县城。而在这张“网”的中部刘巷街道一带出现空缺,作案人极少选择在此作案。侦查人员分析后认为,作案人极有可能在此地段居住、生活,符合作案时避开熟人,不在居住地附近作案的特点。经进一步调查访问,发现居住在刘巷的某制药厂职工胡某有重大嫌疑,经多名受害人直接辨认,认定胡某系作案人。经审讯,胡某交代了从1991年3月至1996年10月以测量校服为由骗奸幼女六十多人的犯罪事实。
对于跨省、市、区流窜作案的系列案件,同样可以运用地理画像把某一非发案地区列为侦查重点。
例如:河北省1995年至1996年的系列杀人案件中,作案人自1995年11月至1996年夏,流窜于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地,用盗抢的身份证在宾馆、招待所登记住宿,趁同房间客人熟睡之机,将其杀死后抢劫钱财,疯狂作案11起。经串并分析认为:一是作案人一人作案,作案地都是铁路沿线的城市,尤其是京广线的城市较集中;二是作案人作案目标主要选择城市中距车站较近的中档宾馆、招待所,用抢来的身份证登记,专门宿住两人房间,侵害对象都是同屋住客,绝大多数是外地推销业务人员;三是作案人作案前均有准备,多是在当地购买斧头、锤子等作案工具,趁同房客人熟睡时用凶器打击被害人头部致死;四是从河北省和河南省发生的8起案件情况分析,作案人基本上是以邯郸市为中心,向南北两侧辐射,犯罪活动中至少三次路过邯郸而没有在邯郸作案,且调查发现作案人对邯郸市及所辖大名县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据此分析作案人很可能是邯郸一带人;五是根据作案人曾两次在张家口市作案,且几次在张家口市一些旅馆居住的情况分析,作案人应与该市有某种联系。通过上述分析,警方将邯郸和张家口两地作为排查重点,经两个多月的专案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系邯郸人李某,并通过张家口和内蒙古警方将先逃至张家口一熟人处,后又逃到内蒙古一熟人处的李某抓获。
(2)分析推断系列性案件中作案人的活动规律
在研究一定区域内反复发生的系列性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我们将作案人作案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标示在地图上,再结合区域内的地理环境、交通、人居、气候等信息来分析,可以判断作案人的作案活动规律,并为确定作案人的居住地点,确定侦查范围提供可靠的依据。
例如:1979年至1981年年初,武汉市接连发生66起深夜入室强奸和强奸杀人的案件,作案地点遍布武汉三镇,涉及六个区,侦查人员根据作案人的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物证等诸方面的条件,将这些案件并案侦查。通过对全案的全面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都分布在汉口和武昌两条干道的两侧,在武汉地图上将这些发案地点连接起来,就形成两条大致平行的直线,如果再通过长江大桥把两条直线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个“U”形的作案路线图,一个半封闭型的曲线,以江岸区的黄浦路为一个端点,以武昌区的国棉二厂一带为另一个端点,案件发生在两端点之间,接近两端点的区域发案最多并且较早。据此分析,这两个端点与作案人的工作、生活有关,可能一个是居住地,一个是工作地。又结合其他物证情况,明确地断定,江岸区可能是其居住地,武昌区可能是其工作地。然后,专案组就以此两区为重点开展工作,不久便在江岸区排查出了作案人郭某。
(3)推断作案人可能再次作案的地点
无论作案人多么狡猾,都难以克服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反映出的行为习惯、生活爱好和专业技能等,而且多次作案成功的体验,将进一步强化犯罪动机和侥幸心理,促使作案人沿袭同一种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连续作案,形成特定的犯罪习惯。
根据地理画像原理,系列犯罪案件各个犯罪地点之间在空间上所形成的点、线、面关系,必然形成某种轨迹态势,有的呈扇形放射状,作案地区选择为四面出击的发案态势;有的呈直线状,作案地向一个方向延伸,沿途作案的走向较为明显;有的呈哑铃状,作案区域聚集在两个点上;有的则呈圆弧状,围绕城市周边跳跃作案,犯罪地域始终在城郊接合部环绕;有的则涉足一隅,始终集散在一个点上频繁作案,带有明显的区域性。我们在确定侦查范围时要充分考虑上述种种作案的轨迹形态,研究分析若干个涉案地之间的内在关联、交通条件和长途奔袭作案的时间关系,判明作案人可能的落脚点,进而划定排查的大致地域范围,再从中判定重点区域范围。
例如:在江苏省徐州市“1985·4·9”系列残害女工案件中,作案人在一年时间里,夜间持钝器在市区砸伤、砸死多名上下班女工。案件串并后,侦查员通过制图分析作案人的作案轨迹,根据多发案区域部位、少发案区域部位和未发案区域部位所形成的空间联系,判断出作案人可能居住于市区西部的湖滨一带以及其可能再次作案的区域部位。由此加大重点排查力度和重点区域的秘密巡控,当作案人陆某又出来作案时,巡逻守候的便衣民警在湖滨新村将其现场抓获。
(4)始发案地点可能是作案人的居住地
在系列案件并案侦查中,判定始发案地具有十分重要的侦查价值。始发案地点是指系列案件中的作案人初始作案的地点。由于是第一次作案,作案人缺少犯罪经验,心理紧张,缺乏反侦查技能,他可能就居住在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附近。在侦查实践中,要结合全案串并情况,通过串并已发案件,回溯推断初发案件,确定始发案地,然后围绕这里的现场环境、区位特点、地理状况,以及因果联系、作案诱因综合分析,确定侦查的重点区域范围。抢劫犯可能会策划在自己的正常活动地区之外实施抢劫银行的犯罪,但是为了实施抢劫,他偷车的地点可能离家很近。
例如:自1984年5月31日到9月30日,沙州县的中兴、晨阳、后胜、鹿苑、塘桥、港口等乡镇及常熟市的游浦、琴南乡连续发生13起白天撬门扭锁盗窃财会室的案件。经分析认定,该十多起案件系同一作案人所为,该案涉及沙州县的大部分乡镇,并涉及常熟市的几个乡镇,所以,侦查初期,首先就面临着一个确定作案人的居住范围,进而确定侦查范围的问题。侦查人员把所发十多起案件的具体地点及其位置关系绘制成了示意图,经分析发现,作案人的作案地点横贯沙州县东西,作案地点均在一条公路线上,以与江阴市交界的中兴附近为端点自西向东推进。经分析认为,作案人作案活动经常是由近到远,作案人的居住范围应该在西部端点附近一带。于是,就把侦查的重点确定在与沙阴交界的中兴、后胜两乡,进而又向西延伸到与沙州县交界的江阴境内的山观、石碑二乡,专案组通过查对前科的侦查途径,于1984年10月4日顺利地在山观乡查出了作案人程某。
(5)推断作案人的出行距离
作案人作案的出行距离是指作案人所选择的作案地点和住所或工作地点之间的实际距离,它主要是由作案人对作案地点(现场)的知情程度和出行方式决定的。对作案人居住地与犯罪地距离问题的研究不仅有益于对犯罪地域特征的认识,而且对犯罪的侦破、防范有极高的应用价值。有学者对天津市的调查数据显示,作案人在本居民区、村作案的占23.6%,在本居民区、村以外,但不出本街、乡镇作案的占20.2%,在临近街、乡镇作案的占22.4%,在较远地作案的占14.2%,跨省市作案的占11.5%,其他地区占8.1%。从以上分布来看,作案人的居住地与犯罪地之间的距离较近,在本居住地街、乡镇和临近街、乡镇作案的作案人达到66.2%,可见在居住地附近作案是刑事犯罪的基本特点。经分析发现,作案人在居住地附近作案有以下便利条件:一是对侵害目标熟悉,下手容易,持这种态度的作案人占43.7%;二是对犯罪地理环境熟悉,进出方便,持此态度的作案人占21.8%。
作案人对犯罪地点的选择,可能是他的居住地点附近,也可能是他的工作地点附近,还可能是他的亲属、朋友的所在地,等等。我们通过对作案人对作案地点知情程度的分析,可以大致推断出作案人的居住地和犯罪地的距离。如果经现场分析认为作案人对作案现场非常熟悉,可以推断犯罪现场距作案人的居住地较近;如果经分析认为作案人对作案现场比较熟悉,或不太熟悉,可以推断犯罪现场距其居住地较远或比较远。
作案人作案的出行方式可以分为步行、骑自行车、驾车和乘车四种。作案人徒步出行作案一般与居住地较近,骑自行车出行作案可能与工作地点较近,而驾车或乘车出行作案则与居住地及工作地较远。尽管如此,作案人也必须对犯罪地有所了解,这种了解可能是通过看望亲属或者亲密朋友,参加娱乐活动实现的。作案人实施作案所采取的出行方式,我们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被盗财物、作案过程等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犯罪行为有两个基本的空间特征:一是犯罪的“就地性”,即作案人一般倾向于在其居住地附近作案;二是犯罪的“空间距离衰减性”,即离作案人居住地越远,他们实施作案的主观意愿就越弱,当然,惯犯例外,他们可能流窜到很远的地方作案。作案人作案的出行距离与犯罪类型也有很大关系。哈林在总结了一系列美国城市犯罪的研究后指出,在美国,作案人平均作案出行距离为毒品案2.17英里,轻微盗窃案为1.83英里,夜盗案为0.77英里,破坏案为0.62英里。派里等人的研究表明,发生在高收入阶层住宅区的案件,作案人的平均出行距离为7.30英里,而在低收入阶层住宅区,其仅为0.93英里;与图财案相比,暴力案作案人的出行距离一般较短。日本的伊藤滋认为,城市规模越大,一方面,人际关系越松散,初犯的警惕心理越放松,其犯罪出行距离越短;另一方面,城市规模大了,市区的范围就越大,惯犯流窜作案的机会就越多,其犯罪出行距离就越远。
运用地理画像进行刑事案件侦破,在我国理论界尚属空白,但在侦查实践中已有无意识运用的成功个案。加强对地理画像侦查方法的研究,对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和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尤其是系列犯罪,无疑是有帮助的。
根据方言信息分析
方言词汇是指在一定地区使用的方音字和方音词,又称地区性词汇。我国有960万平方公里,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仅有汉语而且有80多种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民族的迁徙、历史传统以及文化的差异,使得共同使用的汉语也有不同的语言差异,即方言。我国有北方方言、吴方言、湘方言、赣方言、闽南方言、闽北方言、粤方言、客家话八大方言区。
每个大方言区内又分为若干次方言区,次方言区所使用的词也称为土语词。不同方言区的语音不同,导致一些字的用法和写法也不同。此外,不同的行业其用语习惯也不同,往往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
1.方音
表4-1 方音字例表

2.方言词语
词汇是汉语方言中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由于受某一地区长期约定俗成和习以为常的言语习惯和文化氛围的影响,所固定下来的带有本地区鲜明特点的方言词语,包括方言字、土语等,构成了方言地区词汇,具有识别个体地域特征的重要作用。
表4-2 方言词语例表

地域性言语特点主要表现在语音上的差异。案件中的每一个体均生活在一定的方言区,他们的言语必然表现出所在方言区的语音特征,在其口语表达和书面语中均有反映。而汉语方言的八大分区即是分析和识别案件言语人具备的方言特征的理论依据和识别案件的言语基础。
例如:1983年10月的一天,在某大学的教室书桌内发现两封匿名信。一封是写给蒋某某的,观点反动;一封是写给学友的,主要谈论参加高考的事。信是写在烟盒纸上的,无信封。分析书写人不是教师,是刚入学的新生。
选取特征语言:华厦这后代、义不容辞之质任、国父之判徒、小小的客栽、共享天仑之乐、布在女人及男人之心田、衣襟怀乡、怀可、厂子里、将你的信送到了我手里、你们那儿。
表4-3 地域性错别字

经分析,结论是江苏省苏州市或苏州辖县人。按提供方向,警方在该校新生来自苏州的人中(只有几个人)排查,很快找到了书写人(苏州市吴江市人)。
利用电子信息分析判断涉案地点
随着电子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2005年我国网民已经超过一个亿,一些犯罪嫌疑人及负案在逃人员有的原来就是网民,作案或外逃后,为了消磨时光,也加入上网聊天、游戏的行列,还有的利用互联网进行销赃、与犯罪同伙联络等。
1.分析计算机机内信息
调取被使用计算机存储使用记录的内容,发现破案线索。在计算机存储资料没有被删除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打开计算机“历史”记录和各窗口翻找聊天、发文、收文、短信、登录网站等记录,发现破案线索。
例如:在某市一个网吧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男一女嫌疑人行凶后逃走。侦查人员拆下“还原卡”,打开两名犯罪嫌疑人关闭的16号、17号计算机,调出“历史”和聊天信息,通过聊天对方的IP地址找到嫌疑人的网友,得知女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住址,破获了案件。
发生杀人案件后,若死者是网民,应该通过相关网站,查明死者电脑最近登录的时间、IP地址,到电信公司或在线客户服务部,从服务器上查出IP地址的登录电话、注册账户,再到电话局调查电话的机主姓名、职业、住址,然后围绕机主或其周围关系人进行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后进行抓捕。
例如:2001年10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杀人案,死者周某(女,27岁),经常上网聊天,网名叫“小小蜜蜂”,周某死后仍然有人冒用其网名在网上聊天。侦查员通过腾讯公司北京办事处,查明“小小蜜蜂”最近电脑登录的IP地址,并查明该IP地址是263首都在线的用户。侦查员前往263首都在线用户服务部,从用户资料中对该IP地址进行查询,查明该用户使用的上网电话,遂将该机机主何某(男,28岁,某银行员工)抓获。何某对杀死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网上控赃取证
发生重特大盗窃、抢劫等案件后,若被盗抢的赃物价值昂贵、型号等有明显特征的,可通过在互联网上控制销赃,发现销售赃物的广告,查电脑IP地址的登录电话,循线追踪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
例如:2001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某招待所209房间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一台SONY PCG-520Ⅰ笔记本电脑被窃,内存绝密文件。办案民警在控制销赃市场的同时,让事主注意在互联网上控制销赃。27日,事主在网站上发现一条销售二手超薄SONY笔记本电脑的广告,此电脑的配置与被窃的电脑配置相同。专案组经查电脑IP地址的登录电话,并循线追踪,于7月11日将销赃人员李某等7人抓获,破获此案。
3.查询网名确定线索
发生刑事案件后,若了解到事主与犯罪嫌疑人是通过网上聊天相识的情况,则可到电信部门或在线客户服务部等单位,通过上网搜寻网络寻呼机号码和网名的办法发现其上网的地点,实施抓捕。
例如:2001年10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学教师王某报案,当日19时许其与网友“反抗法律劳”在永定门河边散步时,发现网友盗窃自己手机,与其发生争吵,头部被网友用锤子猛击造成三处粉碎性骨折致昏迷,被抢人民币1300元及手机、CD机、BP机、身份证等物。办案民警了解到王某与犯罪嫌疑人是在互联网上通过OICQ网上交友认识的,犯罪嫌疑人除使用OICQ号码38393239和“反抗法律劳”的网名外,还用58672968号码和“我是沙”网名与王某聊天。侦查员立即到电信等有关单位调查,并在市局网络监察处的配合下上网搜寻。11月28日,警方在西城区一网吧将借用“反抗法律劳”网名的高某(男,19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歌厅服务员)抓获,据其交代后,在丰台区一出租房内将孙某(男,21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1995年因抢劫判刑两年)抓获。孙某供认所用网名是“反抗法律劳”“我是沙”,并对打伤、抢劫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网上聊天获取犯罪嫌疑人信息
犯罪嫌疑人外逃后,若了解其有上网聊天的习惯及其网名、昵称后,侦查员可利用网络聊天室为媒介,主动与其聊天或让其网友与其聊天,设法套出其联系地址、手机、电话等,通过查控信息,进行抓捕。
例如:2001年9月18日,清河农场居民范某家被撬锁入室盗窃人民币6000元。侦查员在侦查中认定离家出走的王某(男,19岁,1997年以来先后3次因盗窃被拘留)为重大犯罪嫌疑人。通过对王某的关系人进行调查,查明王某有上网聊天的爱好。王某网上昵称是“幽悠疯人组”,经过进一步侦查,很快便将王某抓获归案。
5.查询IP地址发现线索
IP地址构成了整个Internet的基础,整个Internet上的每台计算机都依靠各自唯一的IP地址来标识,每一个节点都依靠唯一的IP地址互相区分和相互联系。而IP地址查询是基于IP的寻址规则和分配标准对Internet上的某一台计算机唯一的IP地址进行追踪和定位的查询,基于此查询结果可以进行各种后续操作,包括对不良者实施制裁等。查询IP地址的方法主要有:
(1)邮件查询法。使用这种方法查询对方计算机的IP地址时,首先需要对方先给你发一封电子邮件,然后你可以通过查看该邮件属性的方法,来获得邮件发送者所在计算机的IP地址。
例如:2004年1月31日,北京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2所大学和北京市公安局110接警指挥中心的互联网站,分别接到一封内容相同的电子邮件,自称是中国反应试联盟,再不能容忍中国腐败的考试制度,要在2月爆炸和屠杀一批教授和老师,血洗校园……这立即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北京市刑侦总队特警支队受命破案。通过网监部门查找电子邮件来源,锁定其中发给各大学的邮件是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某网吧发出的,北京警方立即派出侦查人员到该市开展工作。
经与该市刑侦、网监共同工作发现,某网吧管理混乱,不仅没有按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上网,而且在每台微机上都擅自安装了还原卡,致使单机使用记录的全部资料自动删除,因此,侦查工作陷入僵局。而后技术人员又将侦查目标投放到发给北京市局110网站的另一电子邮箱地址上,经网上查询得知,该邮箱地址是通过国外微软网站注册启用,但有邮箱密码,我方无法打开并进入邮箱浏览,后经聘请北京市计算机网络专家,破解密码,打开邮箱,发现了内存的重要相关信息,发现并认定了佳木斯籍北京在校的某大学生,该人因学习成绩不好,与教师产生对立情绪和矛盾,制造了这起恐吓事件。
(2)日志查询法。这种方法是通过防火墙来对QQ聊天记录进行实时监控,然后打开防火墙的日志记录,找到对方的电脑IP地址。
例如:2004年8月25日下午5时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塘路发生了一起恶性凶杀案件,受害者董某某(女,29岁,重庆人)遭扼颈、刀刺死亡,并被劫走股票现金卡一张(内含人民币2万多元)以及手机、相机、手表、项链等。
宁波市公安机关接报后,刑侦、网监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发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使用一张假身份证从死者股票现金卡内提取2万元现金。但是除了这张假身份证,未获得其他有价值的线索。
宁波市网监部门抓住假身份证这一唯一线索,结合网监工作特点,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他们利用身份证号码在网吧安全管理软件中进行查询,比对全市网吧上网人员的登记信息,发现8月19日15点至18点犯罪嫌疑人曾在某网吧使用该身份证上网。网监部门立即赶到该网吧,对该身份证上网时间和机器进行了检查。经过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日志文件中数千万条记录的分析、比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两个QQ号码。以此为线索,网监部门迅速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的活动轨迹,并发现犯罪嫌疑人曾以刘某华和刘某的名字登记上网。
刑侦部门在对两人有关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刘某曾在死者工作的歌舞厅多次出现,并和死者的小姐妹刘某梅熟识,案发后刘某、刘某梅、刘某华三人均去向不明。刑侦、网监部门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三人实施追捕。通过对两个QQ号码的布控、定位,专案组一路追踪犯罪嫌疑人的逃窜路线,从江苏苏州、宿迁转战到河北廊坊、北京大兴,最终将目标锁定在北京大兴的几家网吧内。9月13日,专案组在北京大兴成功将刘某华抓获。经审讯,刘某华对杀人劫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刘某华的交代,9月14日,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刘某梅和刘某在江西武宁也被抓获归案。至此“8·25”杀人案告破。
6.网上寻呼犯罪嫌疑人
ICQ是以色列的Mirabils公司开发的网络寻呼软件,Mirabils是拉丁文“神奇”的意思,ICQ是“I seek you”的英文读音,意思是“我找你”。ICQ一个对用户友好的因特网工具,一旦用户进入因特网,ICQ就自动察觉因特网联结,宣告用户在因特网组的存在,当有网友进入或离开系统时,ICQ都会提示用户,一旦用户知道谁在线上,用户所要做的只是点按一个图标来启动闲谈、执行URL传递、发送信息、交换文件或运行任何外部同级程序。
侦控对象在利用ICQ时,我们能利用一些软件测出它的IP地址,从而确定它的准确位置,这是ICQ侦控的最终目的。拥有ICQ的网民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刑侦部门开展ICQ侦控工作也进一步丰富了破案、追逃手段。
例如:2002年2月9日,黑龙江省黑河市区发生一起抢劫杀害女出租车司机的特大案件,作案人作案后用抢来的手机连续拨打电话,经查对方全是网友,均是在ICQ上认识,并一致反映此人网名为“森森”,ICQ号码为14228915;他还用过36189839,网名为“北京男孩”。但是警方对此人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于是侦查员在ICQ上对此人进行监控,终于发现此人真名叫孙某森,系伊春市刑满释放人员,作案后潜逃至鹤岗市,根据他上网所用ICQ的IP地址,侦查员很快将其捉拿归案。
利用通信信息分析判断涉案地点
信息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不断发展,信息交流手段和程度日趋提高,同时作案人在作案时也利用现代通信技术交流信息,提高了犯罪效率,同时也在时空上留下了电子通信痕迹与物证。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发现、查询、监控、调控和追踪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产生和遗留的电子通信信息,发现破案线索,锁定持机、持卡的犯罪嫌疑人。
例如:2003年9月11日中秋节晚10时30分至12时,某市一日用品商店一家三口被杀。侦查人员在店内公用程控电话机内发现并打印了40余张来去电话号码及通话时间话单,对照发案时间,发现有4个长途号码是在案发时间段内拨出,依据这4个电话号码发现了家住在依兰县、青冈县附近砖厂的3名工人有重大嫌疑,并据此侦破了案件。据三名犯罪嫌疑人交代,在杀人抢劫后,有2名作案人因中秋节思念亲人,用现场的话机分别给4个亲友打了电话。
又如:某县2002年夏天发生一起一男孩被绑架杀害案件,一名18岁的重点嫌疑人王某在警方追捕中被子弹击中死亡,造成双方家属上访。后侦查人员在重点嫌疑人家中王某的衣袋里,搜出一张电话磁卡,经与磁卡电话公司联系,提取数据库内存信息,证实该磁卡案发时在县中医院门前磁卡电话上与被绑架男孩父亲家电话通话,其父亲证实这次通话内容正是绑架人索要8万元赎金的事,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如果已知有线电话没有来电显示,又急于得知来电手机号码的情况下,可尽量确定准确的来电时间,然后在移动通信数据中心调取案发打进受害人家的电话号码倒查相对应的有线电话或手机号码,发现和寻找作案人破案。
例如:2003年9月14日早晨,某市中学生魏某上学途中被绑架,作案人索要20万元赎金后将人质杀害。作案人有手机和机动车,侦查人员唯一的线索是9月14日18时至22时作案人给被害人家里打了5次电话(无来电显示)。侦查人员调取了9月14日18时至22时打入受害人家固定电话的全部手机通话信息,倒查手机,终于发现了在上述时间内与被害人家座机通话的一部手机的电话号码,从而一举破获了三起系列绑架杀人案。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分析
根据微量物证分析
1.根据微量泥土成分分析
泥土是由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物质组成的多孔疏松体。其中,固体物质有95%为矿物质,5%为有机质和活微生物等成分。矿物质包括原生矿物质和次生矿物质两类。前者是岩浆冷凝后形成的矿物,经风化末被分解而残留下来,主要包括石英、长石、白云母等成分;后者是岩石在风化过程中新形成的矿物,以次生硅酸盐类黏土矿物为主。固体物中的有机质主要包括动植物死亡后留在土壤中的分解和未分解的残体、有机肥料和经过微生物作用形成的腐殖质,其基本成分是糖类、有机酸、纤维素、木质素、淀粉、脂肪、蛋白质等。
不同地域的泥土之间尽管具有许多共同特性,但由于各地泥土的形成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受不同自然条件和人为条件的影响,便形成了不同地域泥土各自的特性,包括:①质地,即泥土颗粒的大小和各自的相对比例,据此将泥土分为粗砂、细砂、粉砂和黏粒四种;②颜色,取决于泥土所含矿物质的种类、数量和有机质的含量,可分为红土、黄土和黑色土三种;③PH值,各种泥土中所含H+、OH-的量各不相同,PH值便不同;④夹杂物,各地泥土中夹杂的各种残渣、碎片、断头、纤维、金属微粒等,与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明显差异性,尤其一些特殊的夹杂物常常是判断泥土来源与地域的重要线索。
泥土也是杀人案件中经常涉及的物证之一。对案件中受害人或嫌疑人身体上或携带物品上、现场地面或有关物品上、交通工具上等黏附的泥土进行检验,可以确定泥土的成分和特性,分析泥土的来源,从而为寻找发案原始现场、查明尸体身源、分析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以及划定侦查范围与方向等提供线索和依据。对现场勘查收集的泥土与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的泥土进行同一认定,还可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
泥土物证多以附着物形式附着于受害人或嫌疑人身体、衣着或携带物品、作案工具、交通工具或其他物品上,仔细检查和搜寻一般很容易发现。但泥土容易散失,须仔细检查和提取。对发现的泥土物证,可用刀片轻轻刮于铺垫的白纸上,并注意不要被风吹散。不能刮取的泥土可用洗涤的方法提取,如用乙醚洗取。潮湿的泥土应晾干后再包装送检。为查明泥土的来源,尚需根据案情采集各种泥土的比对样本。各种泥土检材与样本提取后,必须用干净包装物分别包装,标注清楚,防止相互混淆和污染。
2.根据微量植物成分分析
18世纪,瑞典博物学家林奈(1707~1778年)将生物界划分为动物界与植物界,从而将生物界分为两界系统。在自然界中,已知的植物有50余万种,这些植物又被分为6大类:藻类、菌类、苔藓类、旗类、地衣及种子植物。这些植物的大小、形态、结构、生态环境以及生活习性各不相同,共同组成了植物世界。
植物分布的范围极为广泛,在地球上几乎到处可见。因此,在犯罪现场,也经常遇到与犯罪活动相关的植物,通过对犯罪现场植物的分析,通常能够为侦查提供线索与证据。法庭植物学的研究正在成为植物学与物证技术学相互交叉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日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关注这一新兴学科。
法庭植物学是将植物学的知识运用于刑事案件侦破的一个分支学科。刑事犯罪现场有时会遇到植物的根、茎、叶,需要对其种类、属性等问题进行判断。案件中检验的植物物证多是残碎的、微量的叶片等,要进行识别,通常要进行专门的技术检验。
(1)根茎检验
植物根部的主要功能是从土壤中吸收水分、矿物质及氮素,供植物生长。不同植物根的形态、根的结构都有所不同,从而为判断植物的种类提供了依据。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根据植物的根来判断植物种类的问题,也会遇到根据植物的根来判断埋尸时间等问题。
例如:在一起凶杀案侦破过程中,现场勘查人员在包裹尸块的塑料袋内发现了一段树根,经检验判断出树根的种类以及树常见的生长范围,从而为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女青年失踪近两年,根据线索找到一偏远的山区,在一棵大树下挖出一具尸骨,技术人员发现了埋尸时被挖断的树根,植物学家通过对这根被挖断的、又重新长出的部分进行分析,得出该树根新长出的部分树龄为两年,刚好与女青年失踪的时间相吻合。
又如:1981年美国内华达州警察抓获一名强奸犯,交代三年前杀死妻子,并在一枫树下用柴油烧尸,警方通过检验树根中的柴油、年轮及大树焚尸地点上方的树叶变化情况确定现场为焚尸现场,为破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茎是植物的体轴部分,大多数植物的茎部位于地上,也有植物是地下茎。茎的外形多呈圆柱形,也有的呈三棱柱形、多角柱形或扁圆柱形。不同植物的茎部结构也互不相同,这为分析判断其种类提供了依据。
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植物茎部的物证主要就是木材,包括碎木块、木片等。通过利用植物学知识对现场木材物证进行分析,可以判断木材的种类,从而为侦查提供线索与方向。
(2)叶片检验
叶是植物制造有机养料的重要器官,也是光合作用的主要场所,叶内含有叶绿素,能吸收光能,将二氧化碳和水合成有机物。植物的叶一般由叶片、叶柄和托叶三部分组成。其中,叶片是叶的主要部分,多数为绿色的扁平体,叶片内分布着大小不同的叶脉,居中最明显的为主脉,主脉的分枝为侧脉,其余较细小的为细脉。不同植物的叶片,形态也各不相同,叶片的形态主要从叶形、叶尖、叶基、叶缘以及叶裂等方面考虑。例如,柏树的叶细小,呈鳞片状,芭蕉的叶子长达1~2米。但是,就同一种植物而言,其叶片的形状比较稳定,因此,常以叶片的形状、结构作为鉴别植物的依据。
例如:1998年9月17日,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二桥下的汉江边发现一具女尸。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身上附着有大量的泥巴,在死者颈部发现一片椭圆形的黑色树叶,分析应为枣树树叶,而现场周围都没有枣树,最近的有枣树的地方只有汉阳偧山。于是侦查人员迅速赶赴偧山调查所有有枣树的地方,很快就在一座小山边发现几棵大枣树,在树边的一个土坡上发现有搏斗痕迹,搏斗痕迹从树边一直延续到坡下的地沟中,并在沟中发现几根长头发及大量的枣树叶,从而确定了作案的第一现场。
(3)种子检验
不同植物所产生的种子在形态、大小、颜色等方面各不相同。但种子的基本结构是一致的,都是由胚、胚乳和种皮三部分构成。胚由胚芽、胚根、胚轴和子叶四部分组成,胚的各个部分是由胚性细胞组成,当种子发芽时,胚芽、胚根和胚轴的细胞就不断地进行细胞分裂、生长、分化,使胚迅速形成幼苗;胚乳是种子内贮藏营养物质的组织,种子萌芽时,其营养物质被胚消化、吸收和利用;种皮是种子外部的保护层,种皮的厚薄、色泽以及层数因植物种类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刑事犯罪现场有时需要对种子进行检验,确定种子的种类,从而为侦查提供线索、缩小侦查方向。例如,根据死者身上携带的种子,可以推断其可能生活的区域;根据嫌疑对象鞋底附着的种子,可以判断其曾去过某一特定的区域,从而为查找尸源、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依据。
例如:1993年,美国一家高等法院裁决34岁的卡车司机马克·博甘犯有谋杀罪。调查人员之所以怀疑到他是因为当局在凤凰市的西部边远地区发现博甘的电话号码簿在一被害的女子的身上。审讯中博甘交代说,他让这位女子搭他的车,但是并没有杀害她,是她偷了他的电话号码簿。调查发现这名女子名叫丹尼斯·约翰逊,是一名妓女,于1992年5月3日被人勒死,在作案现场调查人员发现了一株紫荆树被折断,正巧在博甘的卡车上也发现了两个紫荆树的豆荚。为了证明该豆荚来自现场被折断的那株紫荆树,调查人员请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的植物学专家对现场和卡车内的豆荚进行DNA技术分析,结果证实二者遗传物质一致。这一结果证明博甘的卡车曾经到过作案现场,也成为案件审判中的关键证据。
(4)孢粉检验
研究孢粉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件中出现的孢粉进行检验,查找其母体植物的分布地域,进而查找案发现场,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孢子和花粉具有数量多、体积小、质量轻的特点,一朵花的花粉就多达几万个甚至几百万个,由于体积小、量轻,易附着在衣物等客体上并难以清除,对案件侦破有利。花粉粒外壁的主要成分是孢粉素,孢粉素是一种极难氧化的有机化合物,其化学稳定性高,抗酸及抗酶解能力很强,高温、高压、酸盐等都不会破坏它,因此,孢粉散落在土壤、吸入体内等都不会发生变化,花粉粒外壁的花纹能够长期保存,甚至各地层或泥炭沉积层中常可找到古代植物遗留的花粉。花粉粒的外壁表现为各种美丽的图案,不同的植物种类外壁上的花纹也各不相同,从而为通过孢子和花粉鉴别其植物种类提供了依据。同时,不同植物的开花习性不同,主要表现在开花季节、开花花期长短等方面,因此,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通过对孢子和花粉的检验,判断案件事实。由于电子显微镜分辨率的提高以及激光技术等其他现代生物实验技术的广泛应用,花粉粒的这一特性正在被各行各业所利用。
有些国家将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花粉或孢子作为证据的学科称为法庭孢粉学。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有研究人员在该领域进行过尝试,但是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最早报道在案件分析中使用孢粉学知识的是在1959年的瑞典,一名妇女于5月在瑞典中部旅游时被杀,孢粉学家对死者衣服上的泥土进行了检验,证实该妇女不是在尸体所在处被害,理由是泥土中缺乏发现尸体区域普通植物的花粉。
目前,孢粉学的研究已经引起科学家的关注,新西兰在孢粉学的应用及研究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新西兰,孢粉学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西方其他一些国家也都报道过在刑事案件中利用植物的孢子和花粉提供线索、方向的案例。
例如:奥地利维也纳有一妇女沿多瑙河旅行时失踪了,当局派出快艇和直升机搜索、打捞,都找不到尸体。后来警方逮捕了一名嫌疑犯,但他矢口否认与此案有任何牵连。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他们对嫌疑犯鞋上的泥土进行了花粉分析,发现了许多桉树和松树花粉,经查对,这样的花粉来自维也纳南部的一个地方。当警方突然指出谋杀就发生在该村时,他大为震惊,不得不供出了埋藏尸体的地方——多瑙河附近一片荒僻的沼泽地区。一件命案,由于花粉作证,终于水落石出。
3.通过对纤维的检验来分析
纤维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微量物证之一,因其体小、量少、质轻的特点,容易被作案人忽略而遗留在犯罪现场,如抢劫案现场发现的纽扣线、盗窃现场作案工具上和被破坏门窗上的挂扯纤维、命案中作为凶器的绳索上以及强奸案现场遗留的纤维,等等。一件编织衫,或任何类似的衣衫,会经常脱落纤维,还会通过接触附着“外来”纤维。即便是一件光滑的针织物,如果它与门发生了摩擦,也会留下微量的痕迹。如果一辆轿车撞上了一个行人,那么车身几乎肯定会附着衣物的纤维,可用放大镜去发现,并用胶带把它们提取以做检验。
纤维的种类繁多,它们通常属于高分子物质,由长链大分子组成。物证检验中涉及的纤维大致可分为四类:
(1)动物纤维,如动物毛、蚕丝等;
(2)矿物纤维,如石棉纤维、玻璃纤维等;
(3)植物纤维,如棉纤维、麻纤维等;(https://www.daowen.com)
(4)化学纤维,包括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两种。前者如粘胶纤维、醋酸纤维和酰胺纤维等;后者如涤纶、锦纶、腈纶、氯纶、丙纶等。
微量纤维物证的分布十分广泛,与人类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凡是涉及人、畜的案件,一般都能找到微量纤维物证,如在杀人、强奸、放火、盗窃、伪币、诈骗、交通事故、飞机失事、抢劫等案件中都可以发现并提取到微量纤维物证,因为纤维碎屑很容易在空间迁移,所以,只要涉及有两个人接触的案件,必须考虑到会有微量纤维迁移的可能。通过从现场提取到的微量纤维,可以推定作案人及被害人所穿的衣服及其整个作案的行踪,作案人及受害人居住环境中动植物纤维。
例如:1998年5月,武汉市某幼儿园女教师在晚8点多回家时,被人劫持到菜地里强奸杀害。现场勘查中在受害人身体上发现了三根白色毛发,经技术检验系兔毛,分析作案人可能家中养有白兔,进一步分析认为养宠物白兔的可能性小,有可能是养兔专业户。结合分析,侦查人员到案发地周围走访,发现有一外地张姓人家在此地租住养兔,正面接触张某,张某神色慌张,就地审问,很快交代了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
4.根据玻璃碎片的检验来分析
玻璃是一种不同寻常的物质。看上去是固体,实际上它是一种液体,被冷却至远远低于它的凝固点并被夹在两片高应力的“薄片”之中,形成了它既具有透明性又具有易碎性的特点。这些性质对物证检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玻璃碎片是刑事犯罪现场经常收集到的一类重要物证,特别是在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中,玻璃碎片的鉴别和同一认定对确认作案人和肇事车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盗窃案件中,作案人打破门窗玻璃是进入盗窃现场常用的手段。此时不仅现场上会留下玻璃碎片,作案人的衣服、鞋袜、手套、工具上也可能会黏附玻璃碎片。鉴定现场和作案人的衣、鞋、工具上附着的玻璃碎片(粉末)是确认作案人的重要依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由于发生事故时车辆上的前照灯、后视镜和挡风玻璃受到冲击而破损,现场可发现散落的玻璃碎片,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玻璃碎片和嫌疑车辆上的碎玻璃片鉴别其异同,是识别肇事车辆的重要途径。另外,肇事车在肇事后,由于刹车、左拐和右拐等行驶动作中的惯力作用,或由于路面条件引起的震动,使玻璃碎片断断续续地掉下来,与现场遗留的玻璃碎片进行比较,能确定肇事车的逃逸方向。
玻璃的品种繁多,不同的玻璃有不同的化学组成;不同工厂生产的同种玻璃,由于所用原料不同以及生产工艺的区别,其化学组成也有不同;同一工厂不同时期生产的同种玻璃,由于原料和生产条件的变化,某些微量元素的含量也有区别。测定玻璃中所含元素的种类和含量可以鉴别各种玻璃检材。
玻璃检材的鉴别方法主要有三种:外观检验、物理检验和化学成分检验。外观检验是检验玻璃片的颜色、厚度、大小、弯曲率等,玻璃碎片的厚度用测量仪或卡尺测量,在有比对检材的情况下,玻璃碎片可通过与相邻破损面的接合进行复原。如果现场提取的玻璃碎片与嫌疑客体(如肇事车辆)残存的玻璃片的破损面吻合,两者有相当的部分被复原,就可成为直接认定的证据。
例如:1987年4月,某公路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勘查人员在现场发现前照灯玻璃碎片,经检验推断肇事车为东风牌卡车,于是,迅速通知各交通检查站对来往东风牌卡车进行检查。当日中午在一辆东风牌卡车上发现左侧前照灯玻璃有部分破损,经检验为新的损伤痕迹,提取其前照灯玻璃碎片与现场的玻璃碎片进行同一认定,结果吻合。在证据面前司机供认了肇事和逃逸事实。
玻璃检材的物理检验是测量玻璃的比重、折射率和透光率等物理常数。
化学成分检验。在刑事犯罪现场取得的玻璃碎片一般量很少,用通常的化学分析方法测定玻璃碎片所含元素的种类和含量较困难,因此,需用仪器分析方法对其化学成分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当一名作案人敲破门窗玻璃潜入一栋建筑物时,他的衣物上几乎肯定会沾有玻璃碎屑。过去人们常认为,如果有人从外向内敲破窗户,玻璃碎片会朝内落,不会洒落到敲玻璃的人的身上,但后来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发现事情并不是这样。1967年,新西兰科学与工业研究部的内尔森(Nelson,DL)博士首先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警方的配合下,内尔森博士用一把锤子敲破了几块窗玻璃,并对此拍摄了照片。照片显示的结果是,约70%的碎玻璃飞离,其余的碎片则飞向内尔森博士,其中许多击中了他的衣物。而且窗玻璃被一颗子弹击碎时碎片也同样朝开枪者方向飞溅远达5.4米。一名谨慎的作案人也许会立即刷去衣物上所有看得见的碎片,其后也许会把衣物送去干洗,但沾在纤维上的碎屑将仍会留在原处,难以被使用者发觉。大多数人都打破过玻璃杯或类似的玻璃器皿,而根本不会想到玻璃碎屑会附着在他们的衣物上。
玻璃是一种冷液体,当在显微镜下检查碎片的边缘时,可发现在对应边上有“蚌壳状”破损,那是冲击力的作用点,拼装碎片有助于对冲击力的分析。
根据现场生物物证分析
1.根据现场血迹分析
(1)依据现场血迹确定杀人案件的地点
认定杀人案件的依据有多种多样,其中现场血迹是重要的一个方面。现场血迹除了能够提供诸多的分析依据外,根据实践观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比较有把握确定该案为杀人案件。
其一,一定高度的甩血。甩血为一种溅血,与喷溅血不同,甩血是带有血迹的凶器或双手挥动的结果,它既可以是死者形成,也可以是作案人形成。但具有一定高度(超过人体高度)的甩血,多属作案人所留。众所周知,在凶杀案件的发生过程中,作为作案人的一方,要迅速置被害人于死地,因此,其用力必然是大的,速度必然是快的,挥动凶器时表现为连续和大幅度,直至被害人倒地死亡时为止。作为被害的一方,当他(她)意识到自己面临死亡的威胁时,也必然会与其作殊死的搏斗和反抗,这时他(她)的动作也是竭尽全力的,双方剧烈的动作都可将血迹甩到很高的位置上,有时,可在天花板上见到甩血。
自杀(自伤)者多是选择安静的环境中进行,无外界因素干扰,加上对身体致伤时的惧怕心理,手拿致伤物多用切割的动作,砍击的少见,即使有用力也是轻巧的,挥动幅度很小。
立位时自砍自己的头部,可以算作是最高的一种体位形式,自己砍击,双手一般呈水平方向或稍由下往上进行,这是由习惯动作和肢体活动度范围所限制的,因而甩血不可能遗留在现场上较高部位。杀人的情况就大不一样,作案人行凶时总是面对着受害者的,砍击的动作,大多是将双手举起,凶器常常是超过头顶的高度,由上而下进行,一次砍击后又迅速提起,然后进行第二次砍击。遇到凶器具有一定长度时,更增加了挥动的幅度。黏附在凶器上的血迹,随着凶器的挥动,当离开凶器时,必然具有一种惯性力,挥动的速度越快,惯性也就越大。血液离开凶器是顺着挥动凶器抛物线上的最高点飞出去的,因此,甩血的高度要远远超出其凶器挥动的高度。
例如:某信用社一值班人员报案,声称昨晚有一歹徒闯进室内朝着他的头部乱砍,在他的呼喊声中,歹徒惊慌逃跑。这一案件是真案还是假案,看法不一,在现场勘查时,侦查员注意观察床上的血迹分布,在帐顶上发现了较多的甩血,认为伤者是被他人砍击,从而确定了案件性质。
其二,凶器形成的血印痕。现场发现凶器形成的血印痕的情况并不多见,一旦发现,往往很能说明问题,它的形成过程与较高位置上的甩血相同,都能说明是在杀人行凶时形成的。如果是自杀、自伤,拿着凶器不会大动干戈,因而也难以在其他物体上留下血印痕。形成血印痕的凶器,一般以斧头、榔头、菜刀、棍棒的端部较为多见,挥动幅度越大的,形成的可能性也越大。血印痕只能反映出凶器的某一个面(背面为多),或者是某一个面的一个棱角,或一条边。形成的印痕多是呈立体形的,深浅不一,血印痕的形状特点,有助于分析凶器的种类。杀人案件留下凶器血印痕常见的有三种情况:一是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较大幅度地挥动凶器,随着双方体位的不断变化,凶器打击的角度和方向也发生着变化,因而凶器碰撞到周围物体的可能性也就很大。二是在被害人与作案人搏斗和争夺凶器过程中形成。搏斗过程可以使得双方由现场中心推移到墙壁或其他物体处,这种位置关系极易形成血印痕。三是由于被害人竭力想夺取凶器,而作案人紧抓凶器抽动、拖拉,也容易在物体上留下血印痕。
血印痕的形成必然要受到现场环境条件的影响,室内现场堆放物品较多,与作案人之间的距离又较近时容易形成;反之,则不然。
其三,箱柜、门窗等部位上留有血迹或血印纹。箱柜上面留有血迹或血指纹的,则表明作案人杀人后又进行盗窃,这时,可伴有箱柜内的物品翻乱,在上面留下血迹。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技术人员在勘查现场时,见大衣柜里面有血迹,拉手上附有血指纹,经调查核实失窃人民币几百元,从而确定了案件性质:盗窃杀人。
门窗上留有血迹的,说明是作案人杀人后的逃跑出口。侦查员常可在门的拉手、窗挡、铁栏杆、围墙上发现血迹。特别是当作案人爬窗、翻墙逃跑时,在留下血迹的同时,还会遗留蹬踏的痕迹。
其四,某些特殊的喷溅血迹。喷溅血迹的方向及高度是由身体所处的位置决定的,立位或坐位时的喷溅血,其高度大致与体位高度一致(这时血的喷溅方向为水平,形状趋向圆形),因离物体有一定间距,血液在抛物线的下降段沾在物体上,血迹的高度要比体位低。卧位时,血液喷溅的方向应由下向上,血迹的高度要高于体位。
根据上述原理分析案件性质,在被杀的情况下,被害人体位多处于立位、坐位或蹲位,即使卧着时被害,当其发觉自己就要被害时,也会立即起身与其搏斗。如遇体力相差悬殊,或者被害人身负重伤倒在地上,这时作案人唯恐其不死,还会继续打击,直至死亡为止。因此,杀人现场喷溅血,既有由上向下的方向,又有由下向上的方向,特别是由地面的低位飞起向上的喷溅血,这是自杀、自伤案件中少有或没有的。自杀者卧位的少见,尤其是卧在地面上,只有在自己支撑不住的情况下,才会倒地。因此,由下向上的喷溅血迹就比较少见。而绝大多数都是由上向下的喷溅血。自伤者更不会故意卧在地面上进行,自伤现场往往缺少这种由下向上的喷溅血迹。
(2)血迹与有尸体现场
根据命案现场必与尸体相关联这一特殊性,我们将命案现场分为有尸体现场和无尸体现场。因为命案的发现往往是从发现这两种形式的现场作为起点的,由此,侦查人员着手开展各项侦查工作,以获取确凿的证据,澄清案件性质,查明犯罪嫌疑人等。对上述两种情祝,我们分别加以叙述,首先我们主要探讨有尸体的现场是否为原始现场(杀人现场、碎尸现场),还是移尸现场,现场上的血迹各有什么特点。
发现尸体的现场,包含着两种可能性:一是该现场为杀人原始现场;二是该现场属于移尸(抛尸)现场。为了把可能性判断变为肯定性的结论,在分析、观察时必须抓住尸体与血迹这一特殊关系,来揭示原始现场及移尸现场的规律和特点。
其一,血迹与杀人现场。人体受到机械性损伤后就会出血,程度严重时还会导致死亡。出血量的多少,出血速度的快慢,出血过程中死者的行为能力、体位及死亡时的姿势、死亡后尸体是否被移动过等问题,都可以从现场的血迹特征上反映出来。若是原始现场(杀人现场),则血迹数量多,分布面积广,有过搏斗时血迹更为凌乱、形态多种,还可见到作案人杀人后在现场上进行活动的种种痕迹,如在洗手、处理尸体、盗窃钱物时,均可在相应的物体上留下血迹。尸体的附近(创口严重的部位)有大量血液,往往形成血泊,尸体位于血泊之中。创口与地面之间,有流柱状的血迹,有时血迹可沿尸体的衣服、床、桌椅等物体向下流动。其实人死后的姿势除了尸斑能进行固定外,血迹也是一个十分客观而可靠的依据。从这一点而论,血迹比尸斑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尸斑需要在人死亡一定时间后才能出现,如果在尸斑未固定之前翻动尸体,尸斑可在新的位置低下部位出现。所以,尸斑也并不一定能反映出原始的尸体位置。而尸体上创口连接地面的流柱状血迹,尸体下部的血泊则能反映出尸体的原始位置,更准确地说,能够证明死者在受伤失去行为能力后的姿势,一旦这种尸体与血迹的关系形成,任何人为的改变尸体位置都掩盖不了客观的事实,即使对此进行伪装或掩盖,也易暴露。
其二,血迹与移尸现场。移尸现场与原始现场不同,它的血迹特点是:尸体周围血迹少,几乎没有喷溅状血迹。濒死期进行移尸的,其血压几乎等于零,也不会形成喷溅状血迹,创伤的严重程度与现场血迹不成比例,往往创伤大而多,而血迹量少,尸体上虽可见到流柱状血迹,但难以与地面相连接,尸体低下处往往缺少血泊,即使有也是小范围的。有时现场可发现移尸过程中的滴落状血迹,它能帮助我们判明移尸的路线和方向。
移尸现场从总体上说表现为血量少,但每个移尸现场血量多少的程度还是有很大差异的。血量的多少,在勘查现场时须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移尸的时间,是在人死后较长时间移尸(如白天将人杀死后,深夜进行抛尸),还是人死后立即移尸,或者还没有等到被害人死亡,移到另一处时再进行打击,形成新的损伤而引起出血。以上三种情形现场上的血迹前者为最少,而后者逐渐增多,以至于很难同原始现场区别开来。二是移尸的距离。距离的远近也会影响到移尸现场的血量多少,距离越远,现场血迹越少,反之,则会多些。
其三,从移尸现场推断杀人、碎尸现场。当我们确定发现尸体的现场为移尸现场时,则要进一步研究推断出杀人现场或碎尸现场在什么地方这一问题。如果找到了杀人、碎尸现场,往往也就查获了作案人。作案人杀人后为什么要进行移尸呢?总的来说是为了移尸灭迹、掩盖罪行、转移视线、逃避打击。仔细分析归纳杀人移尸的动因主要有与被害人熟悉,因果关系密切,杀人、碎尸现场多在作案人家中,案件性质多为图财、奸情、强奸杀人三种。
如何做到准确地分析推断杀人、碎尸现场呢?前提条件必须是认真细致地勘查好发现尸体的现场,收集、提取所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特别是作为移尸时所用的绳子,包尸用的布、棉絮、麻袋,头发中的细小物体杂物,尸体上的损伤部位,致伤工具的分析,衣着情况,血迹特点,尸体上的附着物等。分析要点有:移尸方式、移尸地点、物证条件、损伤特征、杀人碎尸现场是室内还是室外等。
移尸方式的分析主要是分析尸体是通过交通工具运来,还是徒手移来。交通工具是自行车、马车、汽车还是船只,等等。一般从现场上留下的痕迹及在移尸路线上发现的滴落状血迹,可以判明移尸的方式,也可分析杀人碎尸现场离移尸现场的距离远近来判明,如徒步移尸的距离不可能很远。尸体在公路上的,可能是汽车或马车运来的。
移尸地点的分析主要是分析移尸地点是否为一般人所熟知,如有的案件中移尸地点非常隐蔽,分析外来人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可推测为本地熟悉环境的人作案。
例如:1973年南京市区发生一起碎尸案,作案人杀人后将尸体碎成数十小块,然后抛尸于水塘及厕所中。侦查员在分析杀人地点时注意到了这样一个情况:抛有碎尸块的某两个厕所,位置比较偏僻,外地人不容易找到,这说明作案人对这一带的地形比较熟悉,有可能居住在这两个厕所的附近。破案后证明这一推断是正确的。
物证条件的分析主要是分析移尸现场上的物证,是以物找人的重要依据,如用电线捆绑,作案人家中应有类似电线可查,其职业可能为电工,有些包尸用的麻袋上标有姓名,装尸块的旅行袋中留有茶叶屑等。有一案例,从尸体背部发现煤渣,因而推断杀人现场可能为锅炉房。顺此线索很快找到了杀人现场,破获了此案。
损伤特征的分析主要是分析损伤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被害人的体位如何,分析损伤情况有时也能帮助我们推断杀人现场。
例如:在一起杀人抛尸案件中,报案人发现某水库浮着一只装有尸体的麻袋。经法医检验死者为成年男性,损伤主要集中于左侧头部,根据损伤形态和力量推断凶器是奶头锤;结合受害人受到打击的方向和血迹的流注情况分析,受害人遇害时的体位应该是侧卧位;结合下身裸露,身体清洁,无任何附着物,分析认为死者是因乱搞两性关系在床上被害的可能性大,破案后得到证实。
杀人碎尸现场是室内还是室外主要是分析杀人碎尸工具种类的多少,哪些物证为室内所有,需要作案时间的长与短,移尸包装及碎尸时需要的照明条件,等等。
碎尸的现场多为单门独户,但根据近年资料统计,群楼宿舍内进行杀人碎尸的也时有发生,因此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不断改变,这一传统的认识也有待于更新。
杀人碎尸的现场上必有大量血迹遗留,尽管作案人已经做过周密的处理,但发现血迹的可能性仍是十分大的,像拖布、扫帚、物体的缝隙等部位。若其他种种迹象提示某处是犯罪现场时,我们可通过密搜的方法去发现血迹,证实犯罪。
(3)血迹与无尸体现场
在命案现场上,只发现血迹而无尸体的情况也常有,作案人杀人后即把尸体转移到他处隐藏,或掩埋、或沉尸、或碎尸后丢弃,等等。极个别的自杀案例现场上也可反映出这种情况,如在河边刎颈后再跳入水中,尸体随河水漂走,但在河沿上就可留下大量的血迹。
当然,仅仅根据血迹还是不能断定刑事案件已经发生,有许多非刑事案件的场合都可出现这种情况,如杀牲畜、意外损伤,等等。现场上留有血迹的情况是相当复杂的,切不可轻易做出是杀人现场的结论,我们必须仔细勘查留有血迹的现场,综合各方面的迹象,最后做出客观的分析意见。
血迹与损伤、死亡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血迹的发现往往是案件发现的第一信号,也是破获案件的最早线索。为了鉴别各种错综复杂、性质不明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在调查访问、勘查现场时着重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调查失踪人。当我们发现血迹,怀疑案件可能存在时,首先要调查当地有没有人失踪。此外,调查中还应注意外地来本地暂住的人口。在大多数情况下,失踪情况与现场血迹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以此来获得侦查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其二,分析发现血迹的地点。发现血迹的地点,大多为死者受伤死亡时的场所,分析时要注意是室内还是室外,如是室内现场,则该屋的主人是谁,与失踪者的关系如何,有没有杀害受害人的各种因素;若是室外,在路旁、荒野,还是在丛林、河边等处,是否偏僻,受害人是否熟悉该环境,是否常去。通过对发现血迹的现场观察和分析,有助于推测出作案人对现场环境的熟知程度,是本地人还是流窜犯。另外,还可根据现场环境情况判断尸体可能藏在何处。
例如:报案人在某地一山顶上的凉亭内,发现一大片血泊,血泊中还留有头发及颅骨碎片,因而确定为一起凶杀案。那么,尸体藏于何处呢?侦查人员仔细观察现场环境,发现只能是徒手移动尸体,并且认为在高低不平的山坡上,不可能移到很远的地方。于是,对现场周围进行了搜索。结果在距凉亭50米远的一座破坟里,发现一具被乱石掩盖着的尸体。
其三,现场血迹的数量。现场血迹量的多少能反映出该地是否为第一现场,同时,能据此推断和判明某人是否已经因大出血死亡。死因为单纯性急性大出血的,出血量约是人体血量的20%,而人体血量占体重约为8%。在实际工作中,碰到单纯性急性大出血而死亡的少见,大多伴有其他性质的损伤,如颅脑损伤和钝性物体打击所致的损伤,由于裂开的创口相对较小,出血量也不会太多,在分析血迹数量和死因的关系时切不可忽视。对现场血迹数量的估计要根据现场上各种具体条件来进行。如果出血量可构成死因,而尸体又不在现场上的,可确定为杀人。在松软的泥土面,最好能挖掘开表面,看其渗入的深度,留有血迹的地点有间隙的,要注意估计流入间隙中的血液数量。
其四,观察血迹的分布。仅仅根据无尸体的现场,若要确定案件是否成立,观察现场血迹的分布是重要的一环。虽然杀人后尸体被转移,但现场血迹的客观分布给我们提供了分析的依据。例如,发现血迹的现场上,血迹分布凌乱呈动态状,墙壁或物体上有大量的喷溅状血、涂擦血痕。同时,伴有现场上其他痕迹物品的排列和分布不规则。总之,符合杀人现场上的各种特点,如果将这一现场与另外杀人有尸体现场相比较,只不过少了一具尸体而已。
其五,注意搜索现场上的人体组织和其他痕迹物品。人体受到损伤时,不仅会留下血迹,有时在现场上还会留下损伤的毛发、皮肤组织及颅骨碎片、脑组织等。当我们在现场上发现颅骨碎片及脑组织时,可以基本断定有人已经死亡,提示刑事案件存在的可能性极大。死者损伤的毛发多留在血迹处,如附在带血的致伤物表面,根据毛发的长度、粗细、形态、颜色可帮助我们寻找死者的身源,可与失踪人的毛发进行比对(请其家属辨认),或作DNA鉴定。
除了要注意发现人体组织外,还应注意现场上的其他痕迹物品的勘查,对各种痕迹形态、形成过程可结合血迹进行分析。现场上的物品有可能是死者的,如搏斗挣扎时留下的纽扣、钢笔、衣袋中的手绢、各种发票、凭据、证件等,也有可能来自作案人的,他们多在慌乱或不注意时遗留。对现场物品要以物找人,一查到底。
例如:初夏的一天清晨,湖北省孝感市某县的一位农民来到汉江边,在从汉江中舀水浇灌其在江边开荒所种的蔬菜时,突然发现江边有一具尸体,遂报案。侦查人员来到现场设法打捞起受害人的尸体后,发现受害人是女性,被一根粗大的麻绳捆绑,已高度腐败,在死者裆部还绑着一块小面盆大的石头。仔细观察这块石头发现,石头表面光滑,但不平整,而且石头上下两半色差明显,一半呈深灰色,另一半呈淡黃色。侦查人员分析:江堤两侧有零星的住户,夜晚堤上也常有车辆及行人过往,现场抛尸处有一小路到此,但周围平坦,不便于隐蔽,因而在抛尸地点捆绑尸体和石头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是在第一杀人现场捆绑好后再用交通工具运输并抛尸江中;分析沉尸石头的特征,该石头应是从地上搬起来的一半埋在地下的石头,而且埋在第一杀人现场附近,若能找到搬起石头处的坑洞,就能判断该石头是否从该处搬起。于是侦查人员将石头洗净,并带着石头到村中寻找,经过5个多小时的寻找,终于在一农户的院内墙边地面上找到一个大小相当的坑洞,侦查人员小心清理了坑洞内的尘土,将石头浅色一面朝下放入坑中,石头与坑洞吻合完好,证明该石头是从此处搬起。随即侦查人员迅速封锁现场,控制了男主人,经进一步侦查和审讯,证实了男主人杀妻抛尸的事实。
其六,从血迹寻找尸体。发现现场血迹后,应逐步由中心向外围勘查,观察血迹所指示的方向,然后顺着这一方向去寻找尸体,并进一步分析被害人是谁(即使是无名尸体,可通过辨认等方法解决),推断致伤工具,确定案件的性质、被害的原因,双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作案人杀人后转移尸体的方法很多,有的徒手拖拉、背、抬、扛;有的采用自行车、板车、马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运输,分析时要根据现场环境条件来分析。移尸总是移往行人稀少、较为偏僻的地点,如山洞、山沟、河江、水库、杂草丛林、坟地等。如果作案人未对尸体进行包裹处理,或包得不严密,在移尸的途中可能留下或多或少的血迹,侦查人员可沿着血迹的方向去追踪或用警犬搜索。
例如:1977年某村生产队会计因扣罚过一农民的工分,而使该农民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夜里,他伙同另一名农民诱骗被害人到村口的公路上,用棍棒将该会计敲死,然后一个扛脚、一个扛头移尸于离现场200米远的河塘里。第二天一早,首先被发现的是公路上的一大摊血,在勘查现场时,技术人员顺着公路上血迹的去向,经过菜籽田,在菜叶上发现有滴落状血迹,并且在血迹的左右各有一双鞋印,由此推断作案者为两人,尸体就在河塘里,经抽干河塘水后,发现尸体身上捆有一块大石头,经调查因果关系很快抓获了两名作案人。
(4)血迹与体位
血迹的形态、分布与体位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有什么样的体位就可出现什么样的血迹特征。体位直接影响血液滴落的高度、方向和分布的范围。体位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死者本人的体位;二是指作案人在行凶过程中双方之间的体位。根据现场上血迹的特征判断出各自所处的体位,有助于我们分析作案人的作案过程、死者是在什么情况下被害的,也有利于我们对作案人的刻画。
其一,根据血迹分布的高度和方向来判断。当被害人躺在床上被害时,血迹多在床铺上或流注到地上,个别细小的血迹可以喷溅到稍高的墙上、蚊帐上;被害人坐位时,血迹可留在椅子、板凳、写字台上面等相应高度的物品上;被害人立位时血迹的高度可更高些,当然,被害人无论是处于哪种体位被害,地上无疑都会留有血迹。
勘查现场血迹时,应注意在一定高度上有无血迹,血迹的方向是否集中。室内墙壁较高位置上的血迹应考虑到头部高位出血的可能,以及搏斗中沾有血迹的手或凶器甩动等因素造成。如现场比较平坦,没有一定高度的物品时,遇到这种情况,即使被害人是处于立位情况下受害,现场上的血迹只能是散落一地。这时,如何来确定被害时的体位呢?笔者认为应结合血迹的形态特征,如同样是一滴滴落状血迹,因高度不同,血迹的形态也就不同,垂手滴下与头部出血滴下的血迹特征有明显的区别,距地面近的滴血边缘较光滑,距地面远的滴血边缘不整齐,多为毛刺状或星芒状,以此来鉴别。
其二,根据血迹范围大小、是否集中来判断。根据血迹的高度进行分析,多是以静态的方面来研究体位的,而依据血迹范围大小、集中与否则来分析是从动态的角度来探讨体位的。如果在血迹分布集中、范围狭小的现场,即使尸体已被转移,我们也可毫不犹豫地判断,死者是处于无防范的情况下遭到突然打击的,而且造成的损伤是致命性的,被害人在短时间内立即死亡。有些现场上的血迹分布范围广泛,形态多种多样,它们所反映的作案过程也是较为复杂的,一种情况是被害人没有立即死亡,与作案人有过搏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屡遭打击,直至死亡;另一种情况是现场血迹的范围虽大,但形态较为单一,血迹呈狭长路线分布,这种现场多见于作案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而被害人尚有行走或爬行能力。
其三,根据血迹分布的特征判断双方的体位关系。作案人作案时的体位多数是立位,无须进行仔细分析。我们所要判断的主要是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体位关系,也就是说要判断出作案人是位于被害人前面还是背后,左侧还是右侧。作案人与被害人体位的关系总是极为密切、不可分割的,只要我们先根据现场上的血迹准确判断出被害人的体位,再对作案人的体位进行判断就不是很难了。
首先,要依据被害人损伤的部位及方向来判断作案人的体位。如果死者背部被刺,作案人应站在死者的背后,反之则位于死者的前方。但还需考虑到作案人左利手还是右利手的因素,否则对于作案人的体位的判断就会造成不应有的误差。
其次,损伤形成后血液喷溅出的方向多呈外向性放射状,正前方尤其多。如果这时作案人站在损伤创口的前方,由于血迹被作案人身体挡住,因而在地上呈现出不均匀分布。从血迹分布的规律性上看,在应该出现血迹的部位而不出现,血迹分布的连续性受到中断,出现了某部位血迹的空白区,碰到这种情形就可对双方的体位进行大胆的判断,并在摸底排队中应考虑到作案人身上必有血迹存在。
分析死者的体位以及双方之间的体位,有助于我们判明该案是真案还是假案,死(伤)者是自杀自伤,还是他人加害,澄清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例如:某乡村发生一起杀人案,当事人说他们夫妻夜间发生争吵,吵完后双方上床就寝,待凌晨一时男的醒来时,只见其妻子手拿斧头向他乱砍,被砍中头部、背部数处,男的立即起床夺下斧头,然后冲出房间,大喊救命,周围群众闻声赶到时,发现其妻已死在室内的地上。案发后,女方家属不肯罢休,声称是她丈夫杀死了她。为了查明事情真相,侦查人员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对现场进行勘查,二是对其丈夫进行了活体检查,三是对死者进行了开棺检验。勘查现场时,发现现场物品大多已移位,痕迹破坏严重,但墙壁、门、地上、家具上的血迹分布尚能反映出作案时的原始状态。血迹分布范围广泛、杂乱,看上去曾有过搏斗迹象。侦查人员重点对其床铺进行了观察,发现枕头上渗有很多血迹,靠近枕头的床板上有大量喷溅状血迹,床垫、床单上有被斧头砍破的痕迹,取这些部位的血迹进行化验,结果血型与男的一致,血迹分布的情况能印证男方遇袭时确实处于俯卧位。再检查男的损伤情况,发现头部、背部有多处创口,根据损伤的部位、方向和程度均能判断此伤是他人形成的,而解剖女的尸体后确证死因为外伤性颅内出血,体表颞部头皮下见有小范围的出血斑,而未见斧砍及斧背敲打伤痕,据此分析作案过程应为:男的从梦中惊醒意识到自己遇袭,立即起床奋力夺下斧头,在争夺甚至搏斗时女的头部碰撞到家具的边角上,引起颅内出血死亡,从而澄清了案件性质,平息了纠纷。
(5)几种特殊杀人案件中的血迹
其一,自愿被杀案。情愿或者请求他人杀死自己的案例,确实比较少见,但时有发生。双方之间多为恋爱关系,或者是奸情关系。在杀人过程中,由于得到了被害人的配合,杀人死亡的目的多能达到。这类案件现场上血迹的最大特点,就是血迹呈静态分布,比起自杀场合中的“静态”更加明显,死者多数是仰卧于床上,一动不动任对方切割颈部(以切颈为多),颈部两侧血液呈明显的流柱状,背部积有血泊,血迹分布的范围较局限。勘查时可见尸体姿势平整,神态安详。如果杀人者不投案,作案时又无旁人看见,往往易将此案误认为是自杀案。
其二,杀人焚尸案。杀人后纵火焚尸,一是为了掩盖犯罪事情真相,制造一个被害人因不小心失火烧死的假象,二是为了灭迹,逃避打击。焚尸现场破坏往往比较严重(火烧的破坏和救火时人为破坏),尸体被烧得严重时,面目皆非,只剩下一些身体的残余组织,现场上犯罪痕迹几乎全被毁灭或掩盖,这对侦破工作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对此,侦查员也不要丧失信心,只要仔细地勘查现场,发现遗留痕迹(血痕)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例如:某供销社发生一起抢劫杀人纵火焚尸案件,现场房子已被烧塌,救火时又遭到人为破坏。反复勘查现场后,侦查员终于在营业室门旁的墙上发现了喷溅血迹,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是熟人叫开门后,趁其不备将营业员打死,然后移尸宿舍,抢劫了现场的财物后,纵火灭迹。破案后证实分析是正确的。
其三,杀人后伪装案件。杀人后进行伪装的案件,说明双方之间熟悉,因果关系较密切(流窜犯杀人就不需要进行伪装),还能反映出作案者有充裕的时间及处于较僻静的环境。为了使伪装表现得更加真实,作案人的伪装总是与杀人手段相适应,采取最隐蔽的方式进行伪装,如投毒杀人伪称是突发心脏病死亡;采用机械性损伤手段致死的,伪装成车祸、高坠、刎颈自杀等。既然要伪装,就不可能无缺陷和矛盾的地方,伪装痕迹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暴露。在血迹方面经常表现为反常现象,如尸体上有开放性创口,但现场周围无血迹或仅有少量血迹,即使有血迹也只有滴血而无喷溅血。尸体、衣服上流柱状血迹的方向与尸体的位置方向不同(移动过尸体的位置或摆弄过尸体的姿势),或者现场周围可发现滴落状血迹。室内现场上更要注意血迹与血迹之间的相互关系,哪些部位的血迹不应是死者留下的,死者握着致伤工具的手是处于痉挛状态还是松散状的,工具上有无他人的血指纹,等等。
例如:某地农村有一个体运输户,夫妻俩均会驾驶技术,经济收入可观,后因互相怀疑对方有不轨行为而经常吵架。一天夜里,丈夫将妻子扼昏,拖上汽车,行驶到离家20余公里外的公路上,把其妻拖下车后用车轮碾轧其头部,然后驾车逃跑,伪装成车祸事故。勘查现场时,侦查员发现死者头皮层剥离,呈严重的撕脱伤,创口开放大,而损伤生活反映不明显(为昏迷时濒死期伤),现场上血迹量少,与损伤严重程度不成比例。依此,揭露了杀人后移尸伪装成车祸的假象。
又如:报案人在一个干涸的河渠中发现一具男青年的尸体,经法医检验发现死者头部有开放性损伤,并伴有颅骨骨折,河底乱石密布,在一块大石头上附有血迹和毛发,四周有喷溅血迹,尸体旁边有一辆自行车,河渠岸上是一条较宽的路,初看现场后给人以夜间骑车不慎跌落的印象。经仔细观察河底,发现距尸体10米远的地方留有一块沾血的石块,渠岸上也有几处细小滴落血迹,据此断定是一起杀人案。假如是不慎跌入,那么距现场10米处的一块附有血迹的石块不可解释,它必然是人为抛下的,还有河岸上几处细小的滴落状血迹,说明在岸上已经形成了损伤,骑车跌下,只有跌入河底时才会形成损伤,因此,不慎骑车跌下可以大胆否定,随之,伪装也被揭露了。破案后作案人(死者哥哥)交代,为了图其父亲的遗产,晚间他约其弟一同骑车外出,趁其弟不备,用榔头及石块敲击其弟头部,然后将尸体抛入干涸河中,为了掩人耳目,又将自行车抛下,伪装成不慎骑车跌入的假象。
2.运用DNA遗传学知识分析
DNA具有遗传特性,英国、加拿大等国DNA专家对供体者信息(如人种)做了大量的分析研究,从而能大大缩小对作案人居住地点的限定。
例如:2001年,一个英国女孩与其男友一起在四川某山旅游,女孩离开了一会儿便被杀害,罪犯抢走了女孩随身携带的物品,因山上游客来自世界各地,侦查范围很难确定。当时现场仅有一条带有大量血迹(占70%以上的面积)的牛仔裤较有价值。当地公安机关将牛仔裤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取多处血样化验都是女受害人血迹。后来英格兰专家来中国要求带走牛仔裤分析,半年后英格兰专家又来中国交换意见,并做了大量的分析。
首先,英国血痕专家对受害人牛仔裤上的血迹进行了分析,认为作案人在与受害人搏斗中可能受伤,血迹会被甩到受害人身上,而受害人背部的飞溅血滴作案人遗留的可能性大,因而在受害人臂部后下方发现了一滴血不是女孩所留,血迹只有绿豆大小,因为血迹太多,这一滴血能发现极不容易。其次,他们还对血滴作了一个分析:经鉴定认为血迹不是男友所留,用DNA数据库分析该血滴是亚洲人的概率比欧洲人高54000倍,是东亚人的概率比西亚人高500多倍。因而根据英国专家的分析,侦查范围基本是确定在中国国内,为侦查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后四川省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破获此案。
根据昆虫侵蚀尸体情况判断
通过对尸体上的昆虫进行检验能够推断死亡地点。众多种类的昆虫都有特有的“栖息地”,特定环境中发现的尸体上的昆虫不仅可以提供尸体被转移的证据,而且还可以证明尸体最初所在的地点。这里的“栖息地”有两层含义,即生态学意义上的含义和地理学意义上的含义。生态学意义上的栖息地侧重于地点的自然条件,如林地、房屋、郊外的公园、海岸等;地理学意义上的栖息地侧重于行政区域。综合分析昆虫生活栖息地的地理学特征和生物学特征,可以较为准确地分析移尸之前尸体所在的地点。在尸体上或是在尸体周围的昆虫可以告诉警察案发现场是室内还是室外;是白天还是黑夜;是在阴暗处还是在阳光下;当时的气候环境是温暖还是寒冷、湿润还是干燥。若尸体上的昆虫很少见,则可判断为尸体被移动过。当然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区其昆虫的种类、数量和生活习性是各不相同的,要作具体分析和研究。
例如:1987年北京市石景山区发生一起碎尸案,现场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检验尸块发现死者的手和脚都出现了“手套”和“脚套”这种只有在水中的尸体才有的脱皮现象,分析尸块曾被埋在比较潮湿的地方;仔细检查尸块的包裹物,发现并提取到泥土、树根和一条活的潮虫,分析泥土的酸碱度和微量元素与石景山鲁谷地区土样一致,检验树根发现是加拿大杨树根,而且是两年的萌生枝,分析潮虫的生活习性可知,潮虫习惯生活在居民区,昼伏夜出。综合以上信息侦查人员判断,作案人应居住在石景山鲁谷地区的平房或独院里,院内有加拿大杨树,而且杨树所在位置潮湿,是作案人暂时埋藏尸块的地方。根据这些信息,侦查人员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破获此案。
又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新西兰警方缴获了一批大麻,但是找不到它的产地,通过昆虫学家对大麻中发现的一些昆虫残体进行检验,判断出毒品的产地在距泰国曼谷西南大约200公里的地方。
运用弹道学原理分析
涉枪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重点是要弄清案件性质,区别持枪自杀、他杀、意外走火伤亡还是流弹伤亡。在判断案件性质以及分析作案过程中,射击弹道重建技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弹头在空气中飞行时,不仅受重力的作用,还受空气阻力的作用。空气阻力对弹头的影响很大,尤其对质量小、速度大的弹头影响更大。弹头在升弧上飞行速度快,飞行时间短,故升弧弹道平直、较长,降弧弹道弯曲较短。弹道高在升弧上递增慢,弹道平直,在降弧上弹道高变化快,故弹道弯曲。因此,在距射出点不远的距离内,如54式手枪在50米以内,冲锋枪在100米以内,步枪在200米以内,弹道近似一条直线。枪案现场都会留下一些射击的痕迹物证,像现场留下的弹头、弹壳,被射客体位置,弹孔及射击残留物等,根据这些痕迹物证,可以对射击方向等做出判断。判断出射击方向、具体角度,对判断案件的性质,确定是否击中人体,弄清射击人和被害人在射击当时各自的位置都有积极的作用。准确的弹道重建在枪击案件侦查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提供关键性的证据以确定在众多可能发生的情节中哪种情况是真实的(详见犯罪现场重建部分)。
利用追踪法分析
1.足迹追踪
足迹追踪是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在案发现场和途经路线上的足迹特征及环境变化迹象,主动追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简易有效的侦查措施。通过追踪,往往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沿途停歇、便溺、换鞋、掉落物品、埋藏赃物等活动情况和去向,还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住地,甚至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
在现场勘查中,当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后,对有追踪条件的,应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足迹进行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性别、身高、年龄、行走姿势等个人特点,并结合调查访问的情况,综合利用犯罪嫌疑人活动引起的自然环境物质变迁迹象,组织适当力量,一面继续勘查案发现场,一面抓紧案发时间不久,犯罪嫌疑人足迹保留较好,尚未遭到破坏,犯罪嫌疑人逃离不远或赃物还未转移等有利时机和条件,及时进行追踪。
(1)追踪准备。在追踪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确定原踪,所谓原踪,也叫底踪,是追踪工作的原始踪迹,一般为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上的足迹。在现场必须根据案情结合事主、知情人的介绍和犯罪嫌疑人活动规律的特点,全面具体地分析和及时准确地确定原踪,为追踪提供依据。其次要牢记特征。对已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足迹应当仔细观察,找出明显的形象结构特征和步态、步幅特征,做好记录,牢记在心,以便在追踪沿途寻找连续足迹。最后要做好组织上的准备,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足迹追踪,是防止断踪,迅速接踪,完成追踪任务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在足迹不清晰,步态特征不明显的情况下,更需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由于追踪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追踪的对象与环境比较复杂,因此,追踪人员要随身携带武器、有关证件和必要的工具物品,如照相器材,测绘工具,防寒、防暑和防雨装备,急救药品,饮食品和交通工具,嗅源提取和保存用品等。
(2)追踪的方法
①寻迹接踪
在熟悉掌握了现场足迹特征后,能否突破现场范围,找到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上的足迹追下去,这是追踪成败的关键。因此,应当根据现场足迹的特征,及时扩大到现场周围进行圈踪,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踪迹,进行接踪追踪。
还可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周围或在现场踏踩过的某些物质的迹象,或根据附着物质的脱落寻找痕迹到现场周围去接踪追踪;犯罪嫌疑人受伤或凶器上沾有血迹,可沿犯罪嫌疑人逃去时滴溅的血迹确定犯罪嫌疑人足迹进行追踪;遗留被盗物品发生散落的,如粮食颗粒等,可据此进行接踪追踪;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痕迹,如牲畜蹄迹、车轮印等,可根据交通工具痕迹进行接踪追踪。
在接踪时还应注意:
第一,在犯罪嫌疑人足迹明显时,要注意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引踪”“绕圈子”等狡猾手法转移侦查视线。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追去踪,更要重视来踪。因为来踪往往少伪装,不负重,比去踪更容易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行走特征,甚至能很快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出发点或藏身的地方。
第二,来去踪迹不明显或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成趟足迹,应采取各种办法,细致地观察其接触过或到过的地方,寻找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足迹。
第三,在中心现场即使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也要到中心现场或稍远的地方,根据作案的具体情节,千方百计地去寻找与案件有联系的足迹。但对于这种足迹的运用必须慎重,确认足迹后才能进行追踪。
②接续追踪
追踪断踪后,应立即在断踪处加以标记,注意周围土质、草木、沙粒等物质的变化,发现足迹的去向,接踪再追。也可退回一段距离,仔细观察并确定足迹。
除此之外,可以采用圈踪的办法,扩大寻踪范围。圈踪的方法是:以断踪处为起点,采用半圆式、螺旋式、迂回式等方法,向周围犯罪嫌疑人可能走过的地方由近及远进行圈踪,直到接上踪迹后再追。利用警犬追踪也可以弥补足迹追踪的间断,达到接续追踪的目的。
③路途追踪
当追踪脱离开中心现场以后,应加快追踪的速度,并注意路途中是否有掩藏赃物、凶器和坐卧休息的痕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循迹追踪或逾越追踪的方法。
当地形、地物比较复杂时,为防止断踪,应以现场足迹特征为依据,顺着成趟的足迹,一步一步地向前循迹追踪。循迹追踪是最基本而准确的追踪方法。在远距离追踪时,可以现场足迹特征为根据,针对足迹行进的方向和地形、地貌的特点(如江河、沼泽、沙漠等具体条件),结合案情和访问所得的线索材料,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去向,可以乘用方便的交通工具,逾越复杂地带,尽快到行进方向容易遗留足迹的地方,或交叉路口去寻找与现场足迹特征相同的足迹,接踪后继续追踪。逾越追踪,是远距离追踪中行之有效的方法。
(3)追踪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追踪发现足迹进入村庄或集镇后,首先要环绕村子周围进行圈踪,寻找足迹是否从村子穿过。如果发现足迹穿过,应继续追。当判定足迹没有出村时,就应该在村周围或村内进行重点寻踪。寻踪时可按地形划分若干个重点区域,或在村口、十字街口、拐弯地带、公共场所等易发现足迹的地方寻找足迹。
如果经过工作,仍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可以在不暴露意图的情况下,控制整个村子的重要路口在周围候踪,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出入,注意发现新的足迹。
如果判定足迹进入村内没有出村,而且又有重点嫌疑对象,可到嫌疑人能够经过的地方去等候,注意发现新的足迹,并进行比对鉴定。也可到嫌疑人的房前屋后、菜园以及以前活动过的地方寻找嫌疑人的陈旧足迹,秘密地进行鉴别或结构特征的比对,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
2.利用警犬搜索
以足迹为嗅源,利用警犬配合追踪突破现场。追踪起点嗅源选择的重点是:若现场足迹有室内也有室外,以室外为主;若房前屋后都有足迹,以屋后为主;若墙内墙外都有足迹,以墙外为主;出入口都有足迹,以出口为主;来去路线都有足迹,以去的路线为主;室外现场以外围现场足迹为主;抢劫现场以犯罪嫌疑人守候、藏身处为主;杀人案以发现凶器、血衣等物品为主;盗窃案以丢失物品为主。
使用警犬追踪时,因犬的兴奋可能会破坏足迹,所以选择作为嗅源的足迹应先拍照和静电提取。对细节特征反映清晰、鉴定价值高的足迹(尤其是立体足迹)一般不作为警犬嗅源,以防破坏。
根据痕迹物证进行分析
1.根据现场上的痕迹分析
现场上遗留的犯罪痕迹物品是分析判断是否为原始作案现场的重要依据,如强奸现场上的搏斗、滚压痕迹,杀人现场上的血迹分布状况等都是分析作案地点的依据。
例如:武汉江夏某厂男青年高某因赌博将一个月工资输光,因害怕父母知道后会狠狠地揍他,而谎称凌晨5时回家时,被一歹徒抢走了全部的现款,并说在被行抢的过程中,他曾与犯罪嫌疑人在地面搏斗扭打。第二天一早他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很快就来到了现场,男青年指认了一路边的草地,说在那曾与犯罪嫌疑人扭打在一起,但侦查员观察路边的青草尖上还明显地挂着露珠,青草也没有倒伏,“如凌晨5时(露水早已形成)作的案,青草上还挂得住露珠?”侦查人员将这一矛盾指出后,高某瞠目结舌,无言以对。
若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凶器显示产于本地,烟头显示为本地产香烟,鞋印显示为本地产皮鞋,则指示作案人可能是本地人。反之,则可能是外地人。
例如:1999年湖北某地发生一起一家三口被杀,并纵火焚尸的恶性案件,现场勘查发现一张引火用的黄石日报,现场鞋印显示作案人所穿的皮鞋为黄石产的男式28厘米的皮鞋,作案人遗弃在现场附近的一铁钎经调查发现与黄石大冶有色金属矿上工人所用铁钎一致,因而确定嫌疑人是黄石人。
2.利用现场受害人留下的痕迹物证分析
如果现场处于受害人不熟悉的环境,如强奸、绑架等案件,作案人将受害人转移到其他地点实施犯罪,这类案件可根据受害人的回忆,分析在作案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受害人自己可能在现场留下哪些物品或痕迹(如手印、脚印、牙印等)确定犯罪现场。
例如:1999年5月湖南省某市,一作案人在马路边持刀劫持了一位女中学生,用布条蒙住双眼,开车到一个树林中,对该女生强奸凌辱了2天多,然后又用布条蒙住女孩双眼,用车将她带到离村庄不远的山上抛弃。后来女孩呼救被人发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询问中受害人说作案人在车内强奸她时,她曾用牙齿咬了车子的椅背及窗户的边沿。侦查人员根据女孩描述的车和人的情况,找到了嫌疑车,并在相应的部位提取到了两个牙印,与受害人的牙印认定同一。
3.根据受害人身上的微量附着物和痕迹分析
在强奸、抢劫、绑架和杀人等案件中,受害人与作案人经常有身体上的接触,在接触过程中受害人与作案人之间必然存在物质交换,因而将作案人身体上黏附的生活工作环境中的纤维、毛发等转移到受害人身上,同时作案人还会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各种痕迹,只要我们认真去发现、提取和分析这些痕迹物证,就能找到判断作案现场的依据。
例如:当时就读医学院四年级的肯尼迪·史密斯在佛罗里达度假时,将一个女孩带回自己价值700万美元的豪华别墅中,里面有19个房间以及私人海滩,前后院都是宽阔碧绿的草坪。第二天上午,女孩来到当地警察局,指控肯尼迪·史密斯强奸了她。她说,肯尼迪·史密斯先挑逗她,而后提出和她做爱,被她拒绝了。但是肯尼迪·史密斯一下子把她扑倒在地。她挣扎起来,往草地上跑去,但又被肯尼迪·史密斯抓住并按倒在草地上。她拼命反抗,但力气不支,最终被肯尼迪·史密斯强奸了长达15分钟之久。
根据史密斯的说法,他们在海边散步一会儿后,就将浴巾铺在沙滩上,躺着赏月,亲密热吻,最后两人在沙滩上做爱。之后,史密斯说他很累,想回去睡觉,但是,她一进到他的房间就开始狂叫,不断捶打他,指控他强暴,拨电话叫朋友来接她,并随手拿走了一个小花瓶、一张照片作证物,然后就匆匆离去,第二天史密斯就被指控强暴了她。
肯尼迪家族是20世纪美国最为显赫的家族之一,老肯尼迪25岁时通过与波士顿市长之女的联姻挤入美国的上层社会,30岁成为电影业和造船业的百万富翁,后来通过证券投机成为美国的首富。他的4个儿子和5个女儿后来也都成为美国历史上的风云人物。大儿子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捐躯,二儿子1961年击败尼克松成为第35届总统,三儿子是美国司法部部长,四儿子是美国参议员。肯尼迪的名字炙手可热,家族声望如日中天。肯尼迪家族为了打赢官司,维护肯尼迪家族的名望,请李昌钰亲自出山。
警方派出了大批人力,收集了这个女孩的内裤、衣服及体内残存的精液。为了慎重起见,这些物证还送到佛州警局化验室及联邦调查局刑事化验室等机构加以检验。检方化验室的检验果然发现史密斯的精液与那个女孩体内残存的精液,在AB0血型和DNA比对上均吻合,同时其化验程序也都无懈可击。
这些结果都证实了史密斯的确与那个女孩有过性行为。但是本案重点不在于双方是否曾经性交,而在于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同时,强暴罪定罪的关键在于证实女方是被男方强迫性交的,如果系女方自愿,就不存在强暴之说。
检方将全部精力都集中在精液分析上,却忽略寻找任何显示强迫行为的证据。李昌钰则将调查的重点集中在物证上是否有微量物质转移的痕迹。
如果女方说的是事实,应该可以在她的衣服上找到青草、泥土及水泥的痕迹。但女方的衣服很完整,没有一点撕扯的痕迹,拉链没有破损,纽扣也没有少,更找不到任何草迹和泥土;再检验女方的内裤、胸罩,也没有任何地面的微量物质转移痕迹。难道肯家种的是独门绝草,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于是李博士来到强暴现场采样求证。肯家的草和别人家的草别无二致,只是草很湿,地也很湿,李博士便从口袋里掏出一块白手帕,在草地上擦了一擦,再拿律师的白手帕擦了一下水泥地面。回到化验室化验后,白手帕在高倍显微镜下都留下清楚的痕迹,部分纤维也有受损的痕迹,证实微量物质转移的定律依然有效。
开庭时,在检方介绍完证据后,辩方展开反攻。辩方律师传讯证人,证实了当晚在酒吧是那个女孩主动接触史密斯。不久,李昌钰便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李昌钰先介绍了自己的专业背景,接着,便向陪审团介绍了法国物证技术学家洛卡德在20世纪初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并以日常生活的例子说明,如果两个物体接触过,必定会留下微量物质转换的痕迹。如果那个女孩先被史密斯扑倒在水泥地上,再压倒在草地上,她的衣裙和内裤应该相当猛烈地摩擦现场的水泥地面和草地,并且留下明显的微量物质转换痕迹。接触到草地和水泥地会留下痕迹,李博士拿出在水泥地和草地上摩擦过的白手帕,交给陪审员传阅。再将高倍显微镜下放大的痕迹照片展开给陪审团,一面说明,这块手帕上,留下明显的与草地摩擦的痕迹;而接触过水泥地表面的手帕上,也可以看到灰色的摩擦痕迹,以及部分纤维还有破损的迹象。接着将那个女孩的衣服、内裤及胸罩的高倍放大照片展示给陪审团看。经过彻底的查证,都没有发现任何破损的纤维及草地的痕迹,这表示她并没有在草地上待过,也没有在水泥地上挣扎过。
检察官质问李昌钰为什么不用内裤而是用手帕,说内裤和手帕并不一样,这样来证明的只能是你的谬论。明知是故意刁难,李昌钰没有直接回答,说当然没有用内裤,因为我们男孩子通常只带手帕在口袋,不带内裤,当场整个法庭哄堂大笑。
法庭当场宣布史密斯无罪释放。喜欢幽默的美国大众更是津津乐道,李昌钰的现场辩论,他的临场应变,成为全美法庭辩论的经典教案。电视节目及报纸更将他有关白手帕的回答列为法庭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