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条文及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https://www.daowen.com)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时删除了本条规定,关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上尚未做进一步规定。本书将修订前相关法条列入,供读者参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时删除了本条规定,关于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上尚未做进一步规定。本书将修订前相关法条列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