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垄断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纠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或限制竞争所引起的纠纷。(https://www.daowen.com)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纠纷,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所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