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独立性;(2)被动性;(3)交涉性;(4)程序性;(5)普遍性;(6)终极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对司法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我国一般认为司法制度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不过,从我国法律实践具体考量,司法制度宜作较广泛的理解,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功能、司法机构、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机制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括一系列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规范、司法组织、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司法机制、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力资源体系,而且包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政策、司法文化、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建成。突出表现在司法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合理,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条件不断改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有效实施,等等。
二、司法的功能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判断性的活动,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是运用法解决个案纠纷,将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司法既是使书本上的法落实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中的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法进行宣示,使民众形成具体的法认知的过程。司法所担负的功能除了将社会纠纷消解在法程序之中外,还负有适用法、发展法的社会职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广泛的功能。我们可以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理解司法的功能定位。就司法的应然功能而言,除法院组织法对司法职能的规定外,我们通常说的“定分止争”“惩奸除恶”“止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以及亚里士多德讲的“校正正义”等,大都属于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应然期待和理想要求。在这种应然的语境下,人们往往会误以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出现滥用和腐败并不可怕,只要司法能够公正独立高效权威地发挥其功能,权力腐败、违法犯罪、冤假错案、定分止争等事关公平正义的诸多问题,最后似乎都可以通过司法得到解决。
总体来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在生存与竞争的社会,对立与纷争的发生乃无法避免的事实。若任由其以暴力解决,则人类将在丛林之弱肉强食中消灭殆尽。为求社会的久远,人类的和平共存,势必明确地解释及适用法,解决内部纷争,维持其统一的秩序”。于是乎,司法须走上前台担当主角,解决纠纷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曾经说过,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美国学者卢埃林更深刻地指出,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他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因此,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普遍特征,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亦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在我国,从程序上解决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解决纠纷仅仅意味着案件处理的程序与实体暂告终结,但当事人、社会并不一定偃旗息鼓,有可能上诉、申诉、上访,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应该延伸拓展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司法解决纠纷功能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是以实质意义与实体效果取代单纯与形式上的纠纷解决方式,既是司法审判面临的社会转型期的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与此相联系,司法还有惩罚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惩罚犯罪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功能。同时,司法还具有人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功能、司法机构、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机制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
1.司法规范体系。司法规范体系包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以及规范司法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
2.司法组织体系。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
3.司法制度体系。司法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六大制度,即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还有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4.司法人员管理体系。我国的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
四、司法公正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一般认为,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司法公正相应的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实为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实体公正必须是法官经由诉讼程序作出裁判而达成,因而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或“结果公正”,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方面。西方大陆法系国家首先着眼于实体法体系的完备,实体权利体系的周详;其次再据此设计实体权利的救济手段,更强调实体公正价值,司法公正首先是要将正义的内容注入法律的机制之内。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尽管存在某些一致之处,但它们在不少场合也存在矛盾和冲突,需要进行协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也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活动的程序性;(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7)司法人员的廉洁性。(https://www.daowen.com)
五、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同时,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司法效率与制度安排密不可分、与主体能力有直接关系,也受司法环境制约。因此,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合理进行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推行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勤勉敬业,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改善外部的司法环境。
我们需要认真理解和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近年来,我国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二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完善独立审判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四是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五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努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六、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
保障法院公正无偏地、独立地依法作出裁判,使法院的裁判能够为参与诉讼的各方所信服和接受,使民众确立起对法律的遵守特别是对诉讼程序产生服从之情,这就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宣示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权威。审判独立廓清了司法与其他行为的界限,维护了司法权的完整性、统一性,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审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极大地促进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是正确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门职能的基本条件;也有利于防止特权和抵制不正之风,防止权力的滥用。
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审判独立不仅仅包括法官的个体独立,即法官的身份独立和实质独立,它还应包括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同时,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还包含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基本内容为:(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权归属于且仅归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权不得分割行使,排除其他机关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也不允许在司法机关之外另设特别法庭。(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等不得使用任何权力干涉司法程序。(3)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司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二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七、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要深入研究、大胆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大力弘扬我国法律实践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同时注重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注重研究借鉴新时期国外司法体制的新发展和新理念。
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围绕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展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要注重改革实效,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始终坚持改革的效果由人民群众来评价,改革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管辖体制、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四个方面。同时,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国古代审判官的选拔,以科举考试为正途。此外,还有直接由皇帝任命(特简),官吏推、举,地方官荐举贤能廉洁有德之士、捐纳等方式。近代变法维新后,通过《法官初试暂行条例》(1930年)、《考试法》(1933年)、《法院组织法》(1935年)等法律,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1986年,我国进行了首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司法部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制定颁布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1995年起,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了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提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落实了上述意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了修订。
2018年4月,司法部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和方式、资格管理、违纪处理等进行了规定,为具体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依据,并自2018年4月起施行。这表明,我国从2018年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我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经历了由无到有、由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再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