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律师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和限制条件四方面。
律师执业资格的一般条件方面,根据《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4)品行良好。
此外,从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出发,《律师法》第8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特殊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律师执业的禁止条件方面,《律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关于律师执业的限制条件,根据《律师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根据《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2.审查。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批准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律师宣誓制度
2000年6月17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律师执业宣誓和入会宣誓一并举行。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五、律师的业务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律师在广泛的领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以上律师业务,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具体可以归纳为11个方面,即担任法律顾问、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代书。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29~31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律师的权利是法律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所赋予的与职务身份相联系的权利。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时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辩护委托权、代理委托权。《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律师法》第28条第3项规定:“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法》第31条又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查阅案卷权。《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都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有关材料。法律规定,律师参加诉讼后查阅自己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查阅卷宗材料时,可以摘抄或复制;法院、检察院对律师阅卷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
4.调查取证权。为保障律师正常执业,《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5.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8.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9.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律师享有广泛的权利,具体包括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等。《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https://www.daowen.com)
10.代为上诉的权利。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也规定,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1.代理申诉或控告权。《律师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同时,《律师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12.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律师承办诉讼案件,有权获得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的副本;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有权获得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副本。
1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同时,在律师行业发展、律师业务开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有权获得奖励。
(二)律师的义务
律师的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律师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律师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的义务包括下列几方面:
1.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这是为了有效地对律师进行管理。
2.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律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这是为了避免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减少律师事务所的收入、给委托人带来损害。
同时,我防止不正当竞争、危害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了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律师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保障委托人利益,《律师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5.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法》第40条第4项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律师法》第40条第5项规定: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8.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法》第40条第6项规定,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9.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应当尊重法院及仲裁机构,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律师法》第40条第8项规定,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0.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1.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2.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依法纳税。
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也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据此,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执业主体合法,执业内容合法,执业程序合法。
同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声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接受监督原则
为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四)法律保护原则
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前提。《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