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对财产的保护:诉前财产保全与不动产异议登记

二、诉前对财产的保护:诉前财产保全与不动产异议登记

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面对即将分崩离析的婚姻,夫妻一方常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以便获得更多的利益。为了避免离婚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离婚后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财产,在起诉前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护尤为重要,离婚诉前常用的财产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诉前财产保全与不动产异议登记。

(一)诉前财产保全

典型案例

诉前财产保全,打赢了离婚官司好执行

刘某和李某系夫妻,由于二人都有稳定的工作,结婚后两人商议用李某的工资收入供家庭日常开销,刘某的收入用来储蓄并由刘某保管,所以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知情。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李某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偶然间听刘某的兄弟说,刘某已经做好了离婚的准备,并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李某应当怎样防范刘某转移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分析

为了防止刘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详见增值服务部分“常用法律文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除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外,一般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原则上应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如果在北京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无力提供相等金额担保,但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2〕3号)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20%的现金作担保。

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巨大,无法提供等额担保的,若法院接受或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具有诉讼保全担保经营资质的投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当事人需要交纳一定的担保费和保证金。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性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申请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2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另外,需要注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十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外,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还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

典型案例

申请异议登记有何意义?

赵某与孙某于2010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4月夫妻二人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街道××小区5单元602室(以下简称602室),602室登记在赵某名下。

因赵某存在赌博的恶习,家中的钱财基本已被其挥霍一空,2017年7月孙某决定离婚,但又担心嗜赌如命的丈夫会将唯一的住房卖出,到时自己和孩子将无家可归。孙某曾想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由于自己手中没有足够的现金提供担保而放弃。请问,此种情况下,孙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房产的分割。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由于某种原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一方擅自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目前,除了诉前财产保全外,法律还提供了另一条有效而经济的途径,即不动产异议登记,上述案例中,孙某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防止赵某私下将602室以低价转卖,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有的房屋,而受让房产的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当事人只能要求分割另一方转让房屋所得的价款,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虽然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将成为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受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彻底的保护。因此,鉴于目前法院的执行力,当事人还是应当把精力放在诉前,通过法律途径防范对方转移夫妻共同房产或其他共同财产。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22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夫妻一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即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错误,比如,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也就是加名。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正或者加名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的,一般需要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材料原件,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等。

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费用较低。依据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即住宅类房屋异议登记的登记费为40元,非住宅类房屋的异议登记的登记费为225元。相比于诉前财产保全要缴纳的申请费、担保费来说,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登记费的收费较低。

异议登记生效后,十五日内房产信息中有当事人对该套房产的异议登记,如果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恶意转让房产,第三人在明知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仍受让房产,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对于受侵害的当事人来说,将来可以通过诉讼,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房产,予以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管理部门对相关房屋进行了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将失效。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对相关房屋进行异议登记后,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将法院的立案材料交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异议登记有效期续展手续。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应当通过财产保全或者异议登记等方式对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以免发生一方恶意转移财产而自己无能为力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