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是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但本法并不是赋予所有的合同均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当事人形成的合意,其情况是相当复杂的。应当排除的有:(1)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违反了合法原则,出现了本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它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违反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或者公平原则,出现了本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原合同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可追认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有瑕疵但还有补救的可能性时,在未予补救前是效力待定合同,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主体合法、标的物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合同,在其成立后,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