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以电子数据文本形式达成的信息服务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合同?

案例5.以电子数据文本形式达成的信息服务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合同?[4]

2001年4月22日,来某某通过互联网在四通利方公司所属的新浪网上注册为会员,并根据该网站的承诺,使用网站提供的50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来某某称,该免费邮箱并没有真正的免费,用户发送和接受的电子邮件,均带有网站的商业广告。2001年8月2日,新浪网通知所有用户,于9月16日零时将“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缩减至5兆。新浪网不顾其承诺和信誉,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电子邮箱服务,压缩“免费邮箱”的容量,构成了违约,来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承诺提供50兆容量“免费邮箱”的服务。(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新浪网是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为承诺,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的。该服务条款确定了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电子数据文本形式的信息服务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网站的程序设计,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在网站的页面中已经向用户作了全面展示。会员申请注册时,对条款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并继续进行申请注册的下一个步骤;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并放弃申请注册的操作。按照会员申请注册步骤,申请人只有在点击“我同意”即表示确认服务条款的内容后,方可能最终完成会员的注册登记。原告来某某是按照这样的程序完成会员注册的,应认定他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注意到了网站的特别提示,并对网站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有所了解。他在注册登记时自愿点击了“我同意”的标识,是表示确认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的行为,即对遵守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新浪网服务条款的要约表示同意。双方的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在原告来某某完成注册申请后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