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的起点】
2026年07月27日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其中,“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在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标明的要约发出日期或者信件的落款日期;“电报交发之日”是指电报交给经营电报业务的单位并发出电报的日期。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邮戳日期”是指邮电部门在信封上加盖的邮戳上记载的日期。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于电话方式而言,从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容开始计算承诺期限;对于传真方式而言,从受要约人接收到传真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
在计算上述承诺期限时,正式假日或者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如果承诺的通知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因遇到要约人营业地的正式假日或者非营业日而未能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得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