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没有经过授权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案例15.没有经过授权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2011年4月13日,张某和中建模板厂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甲方(中建模板厂)委托乙方(张某)运输“远方山水25号楼”工程的模板、角模及其配件,单价按2000元/车计算(顺义加工厂至房山工地),共计3车。《运输协议》上并无中建模板厂的公章,只有其副经理和发货员的签字。协议签订后,张某分别于2011年4月14日、2011年4月16日、2011年4月18日为中建模板厂运输3次模板和角模。直到起诉之前,中建模板厂仍未支付运输费总计6000元。于是,张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建模板厂支付运输款6000元。中建模板厂辩称:(1)作为单位履行职务行为的自然人个人,除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有效外,没有获得授权的自然人个人签字只能是效力待定,而不是当然生效。现《运输协议》上只有副经理及发货员的签字,仅表明合同成立,而效力是待定的。(2)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作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此,中建模板厂并没有支付张某6000元运输费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中建模板厂的副经理和发货员不属于中建模板厂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够直接代理该厂签订合同,且二者没有授权委托书,同时,根据中建模板厂事后的意思表示来看,该二者根本没有得到中建模板厂的授权,属于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

但由于中建模板厂与张某经常进行业务往来,中建模板厂的副经理与发货员与张某签订《运输协议》的外观表象足以使张某认为其是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的,并且张某履行了该协议,故《运输协议》成立,且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换言之,张某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中建模板厂副经理和经办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张某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有权要求中建模板厂给付运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