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构成乘人之危的条件是:(1)受害方处于危难境地。(2)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而故意利用这一事实迫使对方接受不利的条件。(3)危难方迫于危难,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4)合同的内容对危难方明显不利。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同于《民法通则》,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特点,则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注意,该不同规定仅适用于合同范畴。(https://www.daowen.com)

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受损害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撤销权行使之后,被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及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