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范】
【裁判规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被称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否履行要靠债务人的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部分支付债务是债务人自愿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的,债务人无权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但该部分支付的行为尚不能被认定为是对整个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人以此为由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余债务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案例来源:“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
[3] 案例来源: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80号。
[4] 案例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海民初字第1160号。(https://www.daowen.com)
[5] 案例来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盐商终字第0504号。
[6] 案例来源:“刘某某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7] 案例来源:“陈某某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8] 案例来源:“谢福某、赖美某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9] 案例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73号。
[10] 案例来源: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32号。
[11] 案例来源:“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12] 案例来源:“郑某某、陈某某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