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范】
【裁判规范】
1.在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大量存在,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是一种普遍现象,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实践中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形来处理:(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可认定合同有效;(2)对于差价太大的,一般可认定无效;(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订现售合同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应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但由于案件个体差异的存在,实践中还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个案认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人因出卖人的“一房二卖”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要求出卖人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3.销售者“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向购买者作出的单方允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销售者出售的货物确实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按照其作出的单方允诺的内容,按照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
4.赠品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或者达到一定的购买量。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促销赠与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