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商业实践中,很多标的物都需要合适的包装才能交付,在标的物需要运输时更是如此。在买卖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自应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在根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