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2026年07月27日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不需要对待给付。如果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本条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