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可撤销。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借贷关系归于无效的,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