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则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那么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此种情形并不免除承包人的所有责任,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仍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