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精神性权利指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对发现、发明、科技成果等归谁拥有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依本条规定,包括表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即署名权和获得荣誉证书的权利。
精神性权利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即使在职务技术成果经济权利属于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人做出了创造性贡献,该技术成果是其人格、智力的体现,单位也不能阻止该科技人员表明自己是其技术成果的完成者。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