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分。对于法定义务,委托方必须履行,且不得由双方协商而变更。委托方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明确写在合同中,委托方也应该履行。约定义务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委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一义务已经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委托方也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委托方无需履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必需的成本,而研究开发报酬则指研究开发方因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应得的收入。经费和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2)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为保障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相应的协作事项,委托人的此种行为仅仅是对研究开发工作的辅助,而非参加开发研究的行为。(3)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开发成果的,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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