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技术咨询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违约的形态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如果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其行为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当继续提供咨询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和数据,但已经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由于其违约而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2)如果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其行为即构成违约。委托人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受托人继续履行合同。受托人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