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为了便于保管人采取相应措施保管这些特殊的仓储物品,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货物的发生和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及提供有关的保管、运输等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认为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