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流转土地后不管不顾,致使土地被弃耕抛荒多年的,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可以出面干涉吗?
案例模拟
武某是某村的村民,承包了村里的5亩土地,用于种植玉米和小麦。2012年,武某的儿子大学毕业以后在城里找了工作,并且买了房子,劝武某去城里生活,但是武某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土地,遂没有答应儿子。2014年,武某的儿子儿媳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是儿子儿媳工作忙没时间照看,于是,武某二话不说就去城里给儿子照顾孩子了。武某将老家的土地流转给王某,但王某也没有再种植过任何作物,一荒废就是4年。2018年,村委会开始联系武某,要求其解除与王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是武某认为,自己的承包期限还没到,而且土地已经被流转出去,尽管土地被荒废,村委会也无权干涉。请问,是这样吗?
以案学法
武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武某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村委会是有权进行干涉的。本案中,武某流转给王某的土地已经荒废了4年之久,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有权干涉,有权要求武某在一定的期限内解除与王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而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毕竟我国可耕种的土地是非常少的,每一位承包土地的村民都应该用心经营。如果自己确实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再正常经营土地,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流转给能够经营的人。(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